江苏法院正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3日统计,2011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660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68件,以撤诉方式结案349件,调撤率达78.33%,有力地化解了涉诉矛盾。

  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起草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和解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处理方式、和解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快审快结、谨慎处理、区别对待,即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的稳步开展。

  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牵头下,该规定已于2011年9月联合江苏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正式出台,为江苏省率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涉诉矛盾提供了重要依据,并得到了最高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最高院刑四庭于今年9月特地到该院开展制定刑事和解司法解释的调研,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高度评价,要求继续深化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和试行,继续总结经验,将更多的经验做法上报最高院,促成全国性的指导文件出台,争取将江苏的经验推广至全国。最高院并将刑三庭确定为最高院刑四庭刑事和解工作联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