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有车一族带来了许多不可避免的烦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几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中了解到,案件标的额增大、疑难新型案件增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举证难”,已成为近年汽车消费案件普遍存在的特点。
案件一:花钱买了辆旧车
2008年2月,林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赛拉图轿车。拿到车后,林先生偶然发现,车子倒车镜上的英文字母只有左边有,而右边没有,而且两边镜子显示的物体距离差异很大。因怀疑汽车可能发生过事故,镜子系后配的,林先生找到销售公司交涉,并请来了专业人员对该车进行全面检查。一检查才发现,车子存在许多问题:汽车的刹车片磨损较大,有行驶上千公里的迹象;车架下方有凹陷的损伤;引擎盖锁扣磨损很大,锈迹严重,属于开关频繁,该车明显不是新车。
林先生当场要求销售公司退货或者换车,销售公司均不同意。无奈,林先生将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购车款2278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了相关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了车子确系使用过,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试驾引发赔偿纠纷
市民王先生因为想购车,参加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试驾活动。试驾中,在有销售顾问陪驾的情况下,王先生开的车与一辆车发生相撞,销售顾问侥幸逃脱,王先生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驾驶车辆也严重毁损。
事后,王先生的家人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15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汽车销售公司则要求对方赔偿在事故中严重受损的新车。由于双方就试驾问题事先没有任何约定,又无法协商一致,王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试驾者驾驶不当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被告在组织试驾活动中,管理不力,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原告承担损失的60%,被告承担40%。
案例三:汽车保养后发生爆炸
李某在南京经营个体汽车维修,2007年4月底,林女士将自己的汽车开至李某处,维修人员按照林女士的要求对汽车进行保养并检查了空调。因检查空调所需时间较长,林女士提出暂不对空调进行修理。
5月2日,林女士的朋友将该车开至安徽,因气温较高,遂开启空调,五六分钟后,车辆突然发生爆炸。5月3日,林女士请人将受损车辆从安徽拖回南京,双方因维修问题协商不成。林女士遂请人将车拖至南京另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共花去维修费用34579元。
2008年8月,林女士将李某告上法院。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维修人员在对空调系统管路检漏时,未按规定使用惰性气体进行操作,管路中留有助燃气体,导致空调系统爆炸。法院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34579元、鉴定费4000元及拖车费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