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特点及处理建议
作者:周季莲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次数:1013
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类型中相对比较容易处理的纠纷类型,较之于相邻关系、承包纠纷、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它呈现出纠纷的单纯性、审理的模式性和裁判结果的相对固定性(离或不离)的特点。但是离婚案件关系到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社会的稳定,它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一生。
仅从龙潭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来看,离婚案件曾上升趋势。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115件,与2006年88件相比,多收了27件。从2007年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情况,离婚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观念更新,敢于摆脱不幸的婚姻。新农村建设推进了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农村不再象过去封闭落后,农民开拓了视野,改变了传统的封建观念,不再以离婚为耻,敢于追求幸福的婚姻生活。以女性申请离婚诉讼的增多为特点,一方面反映了妇女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现阶段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以前在农村,离婚受人耻笑,及时长期在家被男人欺负,也不敢提离婚,随着观念更新,普法工作的深入,让长期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敢于选择离婚诉讼,解脱不幸。
二、长年在外,夫妻感情淡漠导致分手。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的征收,农村耕地逐渐减少,出现大量富余劳动力,有些农民长期在外打工,造成和配偶实际上的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而引发离婚诉讼。
三、意志薄弱,经受不住城市生活的诱惑。嫌贫爱富、喜新厌旧的意识,在不少农民身上或多或少的存在。有些人在五光十色的城市霓虹中迷失了自己,对原来的农村配偶感情变质,从而走进法庭,要求离婚。
四、“冷暴力”,影响了夫妻感情。随着改革开放,物质生活的日渐丰富,夫妻间共同生活不仅仅限于对物质的满足,更多追求的是精神上的满足。本庭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提出离婚,双方既没有吵打,也没有多少矛盾,引起离婚的原因是双方无话可讲如同陌生人,无法沟通。
五、因赌博的不良恶习,引发离婚诉讼。一方因沾染赌博恶习,整天沉迷于赌档,不关心子女、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六、再婚夫妻因经济和子女问题而离婚的增多。再婚夫妻往往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由于双方或一方系再婚,彼此会存在一定的戒心,经济收入很难做到公开、透明,与对方子女或各自所生子女之间也难以和睦共处。一旦为此产生矛盾,双方都不能理性地处理而引起离婚诉讼。
农村家庭的不稳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对此,应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压降农民离婚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通过法官进社区、进村到农村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开设法制宣传栏、法制信箱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推动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使广大农民认识到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婚姻家庭的重要性,避免发生草率结婚的现象。农民家庭发生矛盾,村居干部要及时予以关注,并进行说服教育,避免家庭矛盾升级不可调和。
二是弘扬忠贞观念,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婚姻荣辱观。离婚虽然不是“耻”,但因追逐金钱、美色而背叛家庭却绝对应当受到谴责。要通过广泛的社会舆论,弘扬忠贞爱情的美德,谴责朝三暮四的丑恶。
三是加大调解力度,作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在调解形式上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优势,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妇联等基层组织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
四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对农民群众的说教工作,尤其是做好前去参加庭审的、夫或妻一方家属的工作,避免因为他们情绪激动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情绪,将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变成死亡婚姻。
五是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的配合,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加大对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社区、村委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协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作用,灵活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