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在对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上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时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平均上诉率达53.06%,最高年份甚至达到70.49%,远远高于同期民事案件上诉率。据此,该院组织专题调研,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偏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偏高的原因

1、当事人期望较高。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劳动者面临被辞退的危机,自我保护意识与利益要求空前强烈,部分劳动者不切实际提出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求,造成与企业的抵触对立情绪,甚至激化矛盾,一旦一审裁判没能满足其诉求,当事人往往通过上诉寻求更为满意的结果。

2、诉讼成本投入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大大降低了劳动争议诉讼门槛,某些企业在对一审判决并无争议的前提下,为达到迟延履行义务之目的,仍恶意提起上诉,拖延时间,刻意为难劳动者,不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大消耗法院审判资源,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审判压力。

3、劳资矛盾难调和。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是因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劳资矛盾通常较为尖锐,调解工作难度特别大,有的劳动争议历经多年,涉及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矛盾深、利益冲突大,矛盾调和的可能性极小,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无法接受,提起上诉。

4、群体纠纷比例大。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群体纠纷比例较大,近三年每年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有50%以上案件属于群体纠纷,群体性纠纷争议人数众多,部分企业甚至出现投资人出逃现象,几乎无能力按照劳动者要求兑现款项,导致群体纠纷案件当事人情绪波动,易产生抱团上诉现象。

二、相关对策建议

1、完善多元化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多途径、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使大量劳动争议纠纷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最高限度化解劳资双方对立情绪,促成案结事了。

2、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为了保证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及司法尺度的统一,最好采取同批案件同时审结的做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促使群体纠纷当事人理解并认同法院裁判。对有特定社会背景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要慎于下判,积极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依法务实、灵活地找出妥善处理案件的最佳方案,促成劳资双方达成谅解,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3、培养专业化劳动争议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或指定专门的法官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专业化审判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审理过程中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诉讼期望较高,造成盲目上诉;提高判决说理程度,使企业和劳动者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合法性,息诉服判。

     4、强化劳动法律法规释明工作。通过向劳动者释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宣传和普及劳动法法律知识,使劳动者明确其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知晓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形成正确诉讼观,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处理纠纷,避免在诉讼过程中盲目上诉和不当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