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波澜壮阔,成就斐然。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积极主动、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依托江苏高院成立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江苏高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司法改革联系点,并多次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江苏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改革、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司法公开建设等多项司法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产生积极广泛的影响,等等。司法改革有力推动了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自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江苏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国法院系统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及其实施意见以后,江苏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目前,全省法院“三五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去年底,江苏高院专门对全省法院司法改革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全省法院需要于2010年完成的48项司法改革任务,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江苏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牢牢抓住司法改革工作重点,努力以改革应对挑战,以改革破解难题。

 

  一、紧紧围绕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深化司法改革,更加主动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也是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做到积极有为,必须以能动司法精神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必须通过司法改革促进能动司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江苏法院将强化能动司法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深入分析能动司法的丰富内涵,努力把握能动司法的规律特点,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制度机制。

 

  (一)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引导激励机制,强化工作目标导向。坚持能动司法,必须以强化工作目标导向为先。江苏通过构建法院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增强法院领导和广大法官的能动司法意识。一是推行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确定了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司法政务管理等5个方面20项考核指标,每年对全省各中院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法院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体系中,专门对依法服务大局设置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二是推行审判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分别对一级法院、法院各部门、人民法庭和广大法官的审判绩效实施全面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其中,加大对审判效果的考评力度,设置相关考评指标,促使广大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实现案结事了。三是推行法院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委托有关权威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建立督促整改机制,针对调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司法关切。

 

  (二)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宏观运行机制,践行法院工作主题。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既包括司法权运行宏观层面的内容,也包括个案审判微观层面的内容。对于前者,江苏法院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加强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公共政策转化机制。通过制定司法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实现法律对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控。江苏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文件,连云港、盐城、南通法院建立了服务江苏沿海开发战略的机制制度。二是建立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机制。通过总结归纳个案审判情况、法官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等方式,掌握各类涉及企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增强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三是建立类案审理指南制度。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9类基层多发的案件,制定审理指南或指导性意见,对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如何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能动司法方式,确定标准和规则,确保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利益。四是完善司法便民机制。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省各级法院全部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全部设立诉讼服务工作站,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承担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调解确认等职能。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全省人民法庭设立固定审判点达849个。

 

  (三)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微观运行机制,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我国司法审判权是由人民法官具体行使的,能动司法的要求必须内化于人民法官的司法方式之中。江苏法院以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个案审判层面的能动司法制度建设。一是推广“陈燕萍工作法”。开展向陈燕萍同志学习活动,总结、推广陈燕萍同志的工作方法,将“陈燕萍工作法”纳入法官培训的内容,引导广大法官树立能动司法理念,遵循群众路线,提升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调判结合和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实现个案裁判的最佳效果。二是建立情法并用机制。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善良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指导原则,建立和规范了善良民俗习惯主张、审查、认定、适用等程序,形成了运用经验法则、加强论证引用、强化裁判说理等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方法。三是建立健全诉讼程序干预机制。加强诉讼指引,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及时对当事人就有关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加强法律释明,在当事人难以理解法律规定时,以群众易于接受的语言作出解释说明。加强风险提示,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适时履行告知义务,引导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加强程序干预,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等行为进行适度调控,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二、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由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更加注重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江苏法院将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司法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主线,创新相关工作机制。

 

  (一)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形势下,江苏法院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全部设立调解工作室,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探索把矛盾纠纷诉前调解率、起诉率等指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促进全社会更加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江苏高院和公安、工商、卫生、农林、环保、工会、妇联等方面联合发文,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涉诉矛盾纠纷解决的社会化。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把涉台、涉侨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纳入诉调对接范围。构建涉诉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江苏高院制定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办法及各审判业务条线的具体考评办法,形成“1+8”的考评体系;制定《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要求在出台司法政策和审理敏感案件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

 

  (二)构建参与社会治理新机制。司法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江苏法院积极履行、适度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完善。推广苏州法院的经验做法,开展“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建立法院与基层组织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开展“庭所共建”活动,全省255个法庭与667个公安派出所、146个司法所签订共建协议。建立乡镇司法协理员制度、法官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共建制度等,完善基层司法服务网络。江苏高院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制定《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优化少年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互动,江苏高院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并专门出台文件,规范司法建议的提出、司法建议书的制作、司法建议的跟踪督促。建立健全涉诉矛盾纠纷年报、行政审判年度报告、知识产权审判蓝皮书等制度,促进社会管理的完善。

 

  (三)构建公正廉洁司法新机制。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基本需求,人民法院必须高度关注司法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江苏法院切实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完善公正廉洁司法制度。一是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健全均衡结案、随机分案、定案把关、绩效考评等制度,构建审判质效评估、审判质量监控、审判流程管理、法官行为激励和管理一体运行机制,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综合性的审判管理体系。在坚持定期分析审判工作总体运行态势的基础上,及时针对指标数据的异常变化开展专项态势分析,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电脑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强化案件审限管理,建立运用人案比指标合理配置审判力量的制度。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审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细化定案把关的具体措施;制定《加强独任审判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监督管理的事项、方式和程序。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建立量刑均衡体系,开展电脑辅助量刑试点工作。三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培育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江阴市法院、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被授予“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江苏高院分别出台文件,对审判、执行工作的风险节点逐一落实监督制约措施,规范离任法院工作人员法律执业行为。常州法院建立互为配偶的法官和律师的一方推出机制。

 

  三、紧紧围绕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加强监督制约,始终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司法在本质上是满足人民正义诉求的活动,一旦失去人民的信赖,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为司法大众化留足空间,让司法更加为群众所接受和认同。江苏法院充分关注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感受,着重加强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努力破解司法公信力偏低的重大司法难题。

 

  (一)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公开度影响司法透明度,司法透明度影响司法公信力。江苏法院把司法公开工作作为一项关系法院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努力通过司法公开强化外部监督。建立健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机制,将司法审判工作的相关信息充分向社会传达。推进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和生效裁判文书互联网发布制度。健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在全面推行窗口查询、电子触摸屏查询、互联网查询的基础上,开通“12368”语音查询热线。推行法庭审理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增强庭审的透明度。全省法院全部建立“摇号工作室”,实现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阳光操作”。建立法院开放日、审判工作年度发布等制度,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去年10月,江苏高院和3家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近期,江苏高院成立了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了司法公开工作方案,确定了首批全省司法公开示范单位,出台了示范法院(法庭)标准及分工方案。

 

  (二)完善司法民主机制。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江苏法院把司法民主建设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健全司法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与群众的双向互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抓好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和增选、补选工作,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随机抽取制度,建立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制度。加强民意沟通工作,让民意在司法中得以理性表达。设立民意沟通电子信箱和热线电话,有的法院还建立网上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法院工作信息,在线办理网民所提意见和建议。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涉诉民意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引导等一整套工作规则,并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审理征询民意、涉诉民意导入司法、网络涉诉民意应对等新的制度机制。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关键一年。江苏法院将进一步明确目标,认真完成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进一步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已出台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不断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坚决打好人民法院“三五改革”攻坚战,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