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般认为,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其实不尽然,子女抚养费的最终确定,虽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并不是法官直接“说了算”。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确定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比如: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和举证能力、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总体上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对双方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下面笔者将对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确定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

一、双方协议确定给付抚养费

对于协议确定给付抚养费,从表面上看,似乎其中并无太多法律议题讨论的必要。但从诉讼程序上分析,无论当事人如何协议,要使协议确定的内容最终能够对双方形成拘束力,则必须得到法院的最终确认。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协议的内容负有审查确认的审判职责。比如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法院对这样的协议不应准许。由于离婚诉讼不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子女不能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所以对于抚养费的确定,不仅要审查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更重的是要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着眼。另外,法院要对协议的内容和过程给予充分的关注,因为双方虽然有时不能达成协议,但协议中对抚养费负担的意思表示,将来在裁判时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参考。

二、双方协议不成,法院依法裁判

对于如何正确的判定抚养费的给付,笔者以为应将裁判逻辑“三段论”的运用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限发挥紧密结合起来。下面笔者将具体阐述这一判定规则的内涵。

(一)查找抚养费给付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抚养费给付的具体内容。首先,《婚姻法》原则性规定了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至于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则规定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阐明了抚养费的具体内容为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意见对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和给付方式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夫妻双方不能协议而须由法院判决的情况,该意见规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标准的20%?30%来确定抚养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50%。同时还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二)查明涉及抚养费给付的相关事实。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这些事实能否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一方当事人负担抚养费数额的多少。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能够通过庭审调查的程序查明,具体操作时应着重调查以下三个内容。1、被抚养子女的人数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因为被抚养人数量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最终参照标准适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50%2、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审中具体查明。对于无固定收入的,须查明抚养人当年总收入的情况或是抚养人所从事的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情况。3、须对特殊情况进行查明,如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需要对抚养人是否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需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等等。

(三)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寻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并查明相关事实的前提下,利用裁判的逻辑公式自然会得出抚养费给付的大致结论。然而,抚养费给付的具体确定,还需要法官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作出裁量。对于如何自由裁量,笔者以为,首先这种自由裁量只能在很小幅度范围内行使;其次还应着重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1、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裁量,如负担一个子女抚养费的,则必须在20%30%的比例范围内斟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应超出这一比例进行裁量。2、是自由裁量要有情理可言,而不是出于法官的个人好恶,不能将自由裁量当作随意裁量。3、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司法实践中的大致做法

由于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其中生活费可以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来确定,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则具有不完全确定性。对于持续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仅限抚养一个子女)。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的是没有长期固定收入或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因而直接按月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抚养费给付的很少。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依据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同结合同抚养费给付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标准,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来说,一个地区对生活费的确定大致会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参照标准,比如每月100元或是200元不等。对于教育费和医疗费,由于其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定按实际支出,凭正式票据各半分担。对于这种分类确定给付的情况,笔者以为仍应综合衡量各项费用是否在抚养人的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