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或者谋取非法利益,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提起虚假的诉讼,且有增多趋势。虚假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对司法工作带来危害,严重地损害司法权威,应当引起重视。

一、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用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司法工作,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一是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合谋提起虚假的离婚诉讼,有的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钻政策空子,意图在房屋拆迁中多得到一份补偿。有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增加债务或减少共同财产,意图在离婚诉讼中多占利益。

二是民间借贷或买卖纠纷。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与第三人串通,由第三人提起诉讼,虚构债务或转移债权,意图通过法院确认债权债务,以对抗第三人的真实债权。

三是破产申报。当事人与破产企业串通,虚拟债权并向法院申报,意图在破产清算中提高受偿比例。

四是其他案件。如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单位的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单位的财产。

二、产生虚假诉讼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社会诚信道德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人价值观、利益观扭曲,缺少诚信和社会道德,受到诉讼成功可能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

二是虚假诉讼成本低廉。进行虚假诉讼虽然有诉讼成本,但诉讼费与可期诉讼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而法律惩处虚假诉讼者的力度又不够,虚假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较低。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严,加之风险代理的诱惑,一些法律工作者受人情关系或金钱利益驱使,违背职业道德出谋划策,使虚假行为更具隐蔽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诉讼滋生和蔓延。

四是查处虚假诉讼难度大。一方面,作为虚假诉讼的受害方缺乏应有的法律防范意识,不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无法在诉讼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受害人害怕遭到更大的损失,在不利时常常希望调解,减少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造假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且往往是恶意串通,法院查证手段有限。

三、遏制虚假诉讼的对策

一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加大对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宣传,构建诚信和优良的法治环境,从根源上减少虚假诉讼。

二要加强教育监督,规范法律服务。法院应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合作,加强对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标准。加强对其执业行为监督,对虚假诉讼提供帮助的,及时依法处理。

三要强化防范意识,提高司法能力。法官应加强学习,增强防范虚假诉讼的意识,并通过业务培训、案例分析等活动,丰富审判经验,增强洞察力。对有疑点证据和案件,查清事实真象。

四要制裁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要密切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多层次的制裁体系,共同遏制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