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快跟上劳动关系新变化
作者:转载《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2578
特殊人群工伤认定难,引起人性化司法的思考??
立法,快跟上劳动关系新变化
实习生、农民工、家政人员……新型劳动关系下,这些“两栖人”和特殊人群身份模糊,引发了因工受伤后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司法困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临萍
实习生因工受伤,相关单位该不该赔偿
去年常州天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官司:技校一名焊接钣金专业学生由学校安排到某公司实习,焊接中不幸受伤,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协商赔偿无果,学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
学校、单位该谁担责?审理中争论不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杨越华坦言,此类案件审理最大的难点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
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倪志凤对记者说,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越发严峻、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实践能力的要求日益增高,这些都使得大学生实习的时间在前移和拉长,实习的介入程度也越来越深。可以说,有些大四和研究生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所做的工作,和正式人员差不多。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说,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建议尽快制定《学生实习管理保障条例》。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周佑勇和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邢鸿飞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填补实习生损害赔偿的盲区。对实习生因工受伤应区别对待,对那些实际上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区别的实习生,可以酌情认定。
61岁农民工因工受伤,该不该保护权益
这是一位61岁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吴增光生于1946年8月,于2004年7月与沭阳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期满后未续约,但仍从事原工作。
南京中院行政庭庭长陈高峰、镇江中院行政庭庭长宁杰说,这样的主体,是否应该属于工伤认定的受案范围、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有必要给予明确。
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周茸萌认为,近年来,相当数量是已临界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多为失地农民),他们主要分布在环卫、餐饮等服务业岗位,从事着脏、苦、累的工作,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的“劳动权”作为农民工应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应受到法律之外的歧视和限制。
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朱建新说,无论是《宪法》还是《劳动法》均没有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作出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仅仅是我国职工退休的法定条件之一,在广大农村,农民基本上是终身劳作,并无“退休”保障。所以,即便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只要不具备退休的全部条件,其仍然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家政人员工伤,该不该享受保险待遇
某保姆在雇主家擦窗户时不慎摔骨折,她要求获得工伤认定遭驳回,从而引发诉讼。这一案例同样引发思考: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障的合格劳动者?
有专家认为其不属合格人群。家政在本质上属于零工,其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较为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其纳入到工伤保障范围之内,但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克稳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由家政公司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家政人员,其与家政公司存在着相对较为确定的雇佣关系的,可以将其看作家政公司委派到雇主家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那些家政公司仅履行中介职责,对家政从业人员不具有统一的组织、管理职能的,则不宜承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关系不断出现,然而立法相对滞后于现实变化。”周茸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再加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脱胎于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工伤保险条例》的许多规定更加概括,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些给合理界定工伤保障的覆盖范围、合理确定工伤保障的义务主体,增加了难度。”
记者了解到,省高院为此已成立课题组专门进行了调研,计划起草调研报告上报最高法院,为法律完善提供翔实有力的建议。
本报记者 沈峥嵘
本报实习生 施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