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客户喝酒醉死……能否算工伤?

当前工伤争议热点问题浅析

作者:石晓燕

  两年前的一个晚上,35岁的业务员小李陪客户喝酒醉死,经企业申报劳动局被认定为因工死亡;而同城另一家企业的业务员小王因喝醉而酒精中毒死亡后,则被企业拒绝申报为工伤,理由是小王在被客户邀去喝酒时醉死的,并非因工作原因请客。一个是陪客,另一个是被邀,结局竟大相径庭。

  更雷人的是,上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算工伤,被电动自行车撞伤在南京的法院不被认定为工伤,而在南通法院的判决里则被认定是工伤……如此令人眼花甚至头晕的各类工伤鉴定案件层出不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周庭长告诉记者,当前各地各部门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行政工伤确认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

  记者昨日从省高级法院获悉,2004年全省只有220件一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2007年则达562件,2008年又上升到696件,增幅近24%,成为继拆迁类行政案件后增幅数量最大的行政确认类案件。而来自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的统计数字表明,经济总量越高、发展越迅猛的苏南地区,工伤事故近年成倍增长,其中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工伤认定占绝大部分,达84.9%;因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占11.5%,;而最复杂的工伤争议,则是“非常态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案件。

  何谓“非常态工作原因”?这是河海大学法学院的邢鸿飞教授给出的分类标准。根据目前我国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事故的三大主要标准,那么与这三大标准相关联的一些事故原因,就是非常态原因。省高级法院的倪副庭长为此向记者例举说,如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提前到岗、推迟离岗,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在企业内,但并非在其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在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则而遭受伤害或因打瞌睡遭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出差在外,在休息期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作期间因纠纷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在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在什么地点属于上下班?上下班途中绕道接送小孩或者去买菜,这一时间段和地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周庭长告诉记者,去年江苏省法院行政庭从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到了关于工伤行政确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这一课题研究项目,目的就是想在江苏省最先做好一个标准,一个能拿到全国去施行的工伤行政确认类“国家标准”。经过一年多调研认证,他们认为,在工伤认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人文关怀”,只有符合人文关怀设想的法律规则,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记者昨日从省法院厚厚的课题研究报告中看到,人文关怀贯彻了课题报告中的始末,很多规定的设想都最大限度地站在了劳动者的角度上。如争议比较大的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等等问题,省法院课题组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职工提前到岗或者推迟离岗,都可认定为工作时间;以及下班后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如在高温、高尘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漱时间都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
  对于前几年老百姓难以理解的火车不是机动车的判例,以及现在越来越多出现的因电动车造成的上下班交通事故,省高院行政庭周庭长说,目前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南通的一个判决将电动自行车受伤认定为工伤,认定标准是其设计时速超过法定的每小时20公里限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界定方式,电动车不在机动车的范围。但是,周庭长认为,不该死守这一规定,这不仅与现行的法律不吻合,同时也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只要是以机械动力驱使,而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当被认定为通勤事故中的机动车。
  对江苏省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的这些观点,苏州大学法学院的王克稳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关注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如省法院提出将比例原则运用到工伤案件的认定标准中,这在全国都是首次提出,这就是司法理念从保障人权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跨出的一大步。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