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逐年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现象,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形式效应大于实质效果。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原因分析

在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有些在整个庭审中不作任何发言,保持沉默;有些面对原告质证时答非所问,不作正面答复。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基于五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厌诉,出庭出于无奈。尽管已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但“刑不上大夫”的“官本位”意识还在一些干部的潜意识中根深蒂固,认为在法庭上与普通公民平起平坐,你问我答,有损官威;有的甚至认为行政诉讼是在给不服政府管理的“刁民”撑腰,会削弱政府施政的管理权威。因此不愿出庭,但碍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的考核,不得不坐上被告席,在庭上则一言不发。

二是依赖代理人,乐做“甩手掌柜”。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一有诉讼,就全权委托律师或其下属,一切由他们应对,自己落得轻松。出庭时只是做个样子,无须“出声”。

三是公务繁忙,无暇关注案件。日常工作事务加上过多的会议和应酬,使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疲于奔忙,难以抽出时间熟悉案情,只在开庭前通过听汇报了解案情概况,以致在庭上欲言而不能。

四是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足。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本身业务能力不强或是外行领导内行,再加上平时法律知识积累甚少,造成不会应诉。他们在庭上不敢说话,怕说错话、外行话而丢了自己和行政机关的面子,深谙言多必失,因此选择了“沉默是金”。

五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底气不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或滥用职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理亏则气弱。底气不足,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庭上当然出不了声。

二、对策建议

一是严格依法审判,树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干预。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行为,不保护、不偏袒,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官”认识到“法”比“权”大,让其不得不正视法律的尊严。

二是加强行政首长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培训。建议组织部门在任用行政机关领导时注重考察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对专业性强的领导岗位慎重交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培训,定期邀请行政审判法官结合审判实际,讲解应诉技巧,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水平。

三是细化对行政首长出庭的考核。政府在考核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时,对其在庭上的表现也应当细化考核。通过随机旁听庭审、定期征询行政审判法官意见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表现打分,并将其纳入行政首长工作业绩考评范围,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机制的力量,“逼”其从冗杂的行政事务中抽出身来,关注熟悉涉诉案件。

四是公开行政首长出庭形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听庭,公开庭审过程,让行政机关负责人置身于公众的视线中,接受媒体和老百姓的监督,促使其全身心投入应诉中。

五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建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席制度,每年召开法院与行政机关座谈会,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剖析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