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较为猖獗,社会危害程度渐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08年,建湖法院审结以电动自行车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36件,占各类盗窃案件的37.1%,占各类刑事案件的9.3%。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呈高发态势,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的特点

1、青少年作案居多。36件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案件中,涉及作案人员81人。其中,作案时18周岁以下的39人,占48%18岁至28岁的25人,占31%28岁至40岁的12人,占15%40岁以上的仅有5人,占6%。作案青少年中,多为辍学无业人员。如被告人吴某和唐某两人辍学后,整天沉湎于网吧,因无经济来源,遂在网吧门口盗窃其他网友的电动自行车,低价卖给调剂行后,所得赃款用于上网挥霍。

2、团伙作案居多。36件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单独作案的5件,占14%2人结伙作案的12件,占31%3人以上团伙作案的19件,占53%。团伙作案人员分工明确,从踩点、望风、实施盗窃到销赃相互配合,作案成功率较高。如毕某等7名被告人仅在200710月至11月的35天内,结伙在建湖县城范围内流窜作案11起,盗窃电动自行车9辆、摩托车2辆。

3、公共场所作案居多。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主要集中在超市、网吧、酒店、浴城等公共场所附近,窃贼利用市民购物、上网、就餐、洗澡之机,盗走车辆。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占此类案件的60%以上。开放式居民小区由于保安巡逻措施不到位,也成为电动自行车被盗的“重灾区”。如被告人凌某伙同李某(未满16岁)在200710月至20084月期间,深夜窜入开放式小区,撬开居民车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8辆。

4、预谋作案居多。36件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预谋作案的31件,占86%;临时起意作案的5件,占14%。预谋作案大多采用专业工具撬车锁,少数利用汽车作案。如被告人孔某等3人,自备一辆面包车,3次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车主停放在公共场所的电动自行车搬上面包车窃走。临时起意窃车的多为初犯和偶犯,主要是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车主未锁的电动自行车骑走,也有采用投锁的方式行窃。如被告人王某在一网吧门前偶然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车锁与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车锁一样,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用随身携带的车锁钥匙将车打开后骑走,后被车主发现将其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

二、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高发的原因

1、居民防范意识薄弱。由于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快捷的优点,已逐步成为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但一些居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中午和夜间图方便不将电动自行车推进车库而停放在居民楼下,外出时随意将车停放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地方,使窃贼有机可乘。

2、公共场所防范措施欠缺。一些商业网点、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门前车辆乱停乱放,场所单位疏于对门前的治安管理,无人值守,也无电子监控设施,使“蹲点守候”的窃贼容易得手,导致车辆屡屡被盗。

3、销赃渠道畅通。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般价格在2500元左右,而窃贼销赃价格在300?400元,由于赃车价格很贱,犯罪分子盗窃的电动自行车都能很快脱手。销赃渠道主要有:贪图便宜的市民、二手车市场、车辆维修点和一些调剂行。也有专门从事赃车销售的,将车辆拆除后,运到外地销赃。

4、职能部门管理缺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对机动车没有发放牌照的强制性规定。由于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比没有“身份证明”,这为不法分子盗窃电动自行车和销赃提供了便利,也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

三、遏制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高发的对策

1、增强公民防范意识。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向群众普及电动自行车防盗知识;鼓励公民勇于同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分子作斗争;教育公民不买赃车,发现形迹可疑的兜售赃车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群防群治,使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不法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2、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点的巡逻力度,提高这类场所的见警率;对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点或停车棚,由场所单位安排专人看管,有条件的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

3、堵塞赃车销售渠道。对二手车市场、车辆维修点、调剂行等一些容易成为赃车销售渠道的行业,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业主守法经营,对来路不明的车辆要及时报警,对明知赃车而收购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针对当前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高发的态势,政法机关必须根据“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的要求,对此类犯罪分子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特别是团伙犯罪分子在量刑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以达到震慑此类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