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利民得民心
作者:陈敏婕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次数:1044
近日,淮安中院在清浦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召开现场会,向全市法院系统推广该庭的一体化联动机制。
成立仅9个月,结案340件,结案率96.3%,平均审理天数11天,调解撤诉率达92.6%,自动履行率100%,无信访投诉案件,2480万余元的赔偿款在这里得以兑现。
建立一体化联动机制
“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后,总有一些是无法协调解决的。对这类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我们交警部门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事故调解一直让我们头疼。” 淮安市交巡警二大队吕兆柏中队长如是说。
有时由于扣押的肇事车辆经检测后就得放行,等受害者事后再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车辆保全就为时已晚,造成了交通事故纠纷久拖难决而引发上访告状现象。“因此,构建一套高效、方便、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快速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工作机制已迫在眉睫。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清浦法院院长王新阳说。
去年4月起,清浦区法院与交警、司法局等部门沟通商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与审判有机结合,推出三家联动六位一体化(保险理赔、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援助、口头立案、调解审判)的交通法庭联动机制。7月4日,在市交巡警二大队成立交通事故常驻法庭,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处、就地制作裁判文书等“一站式”服务体系。9月初,人民调解室开始运转。
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队委托伤残及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期)鉴定,通知保险公司对车辆或财产定损;小额简单案件,由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需要司法确认的,由法庭出具确认书;调解不成,移送立案;法庭将证据材料审查后送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五日内核定赔偿金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优化流程 减轻百姓诉累
2月24日,交通法庭的程军法官为家住清浦区盐河镇的李乐乐送去了56万元的赔偿款。
李乐乐,24岁,是武汉某大学音乐系女大学生。“听别人说,打这个官司没个一年半载不会有结果的。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钱。”拿到钱,她显得很开心。
去年7月30日晚上,骑摩托车的李乐乐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下身瘫痪,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由于无照行驶,她要承担次要责任。家在农村,且只有母女俩相依为命,乐乐的生活与治疗一下子都成了问题。后由交警队出面担保,得以继续治疗。但乐乐与肇事司机就护理费等不能协商一致。
2011年11月底,经警官指引,在母亲的陪护下,李乐乐来到了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室,申请司法缓助。办好委托手续后,转身又向法庭提起63万元的赔偿请求。法官立即就地进行肇事车辆扣押。审查中发现,肇事车商业三责险仅投保30万元,根据乐乐的伤残等级,保险远不够赔偿。按理说,乐乐应该就除了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先向肇事车主主张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三责险理赔。可这对于急需钱来治疗的乐乐将是一场漫漫的诉程。
这时,法庭的快捷就体现出来了。法官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本起事故赔偿期限暂计20年,保险公司理赔42万元,肇事车主拿出14万元,共计56万。调解书签收后的一个月,所有款项都打入法院账户。
高效运行 换得各界满意
清浦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过境车流大,一直以来都是市区交通事故多发区。
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事人双方均要求调解,交管部门可主持一次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起诉。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当事人会反复找交管部门要求调解,调解次数可能多达十多次而未达成协议;即便达成协议,一些当事人也因担心自己吃亏而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过去,事故科经常被当事人围得水泄不通,被戏称为‘小市场’。不仅消耗了我们大量警力,也严重影响了其他工作。”吕兆柏说。
而现在,法庭就在旁边。当事人一旦对协议内容有疑虑,转身就可以到隔壁找法官免费咨询,提高了对处理结果的信赖感。更重要的是,在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室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得到司法确认。
分管交通事故法庭的清浦区法院副院长任玉虹说,现在,隔壁事故科渐渐冷清了,我们法庭却热闹起来了。当事人都习惯往法庭跑。一年来,有587件纠纷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得以解决。
满意的绝不只有事故双方和交警部门,保险公司也非常满意。
采访时,记者赶上这样一幕: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法官、交警坐在一起,受害人提交单据后,保险公司当场提出受害人可获得近7万元的赔偿,并表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可立即支付。肇事方一计算:这样的话,自己需要支付1万多元赔偿。当即表示第二天便将钱打到受害人卡上。受害人欣然同意,结果双方都满意。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改变了过去群众对保险公司“投保时笑脸相迎、理赔时横眉冷对”的看法,提升了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