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
作者:邹山中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次数:1018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之损害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他人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补充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法定义务,造成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发生巧合,产生责任发生了竟合,负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的是侵权补充责任。二是约定的补充责任。约定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也是一种典型的补充责任。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损害赔偿义务。当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合同的债权人损害时,侵权行为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债务人产生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是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