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防止企业以执行程序规避破产清算而逃避债务
作者:杨凯卫 杨鹏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次数:1146
近来,东台法院受理一批系列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这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完全符合破产清算的形式要件。但债权人却均不愿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过对神天植物原料有限公司、洋澜服饰有限公司、通泰制丝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系列执行案件202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债权人不愿意申请破产的原因主要是
一、绝大多数索要工资的职工是害怕企业破产后不但钱要不回来,还断了生计。
二、债权人害怕破产分配后,出现更多债权人,分薄了自己的分额,自己权益更加无法得到充分实现。或者是害怕破产程序追回已受偿的部分,想要通过司法执行来规避破产分配。
三、企业试图混水摸鱼。投资人为了转移资产或减少损失,捏造一些债务,这类债权人就更不可能申请破产清算。
这类案件,一般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比如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投资人外逃、所涉债权人众多、拖欠了大量的职工工资等。如果坚持通过执行程序处理,不但增加了司法成本,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存在隐患,一旦矛盾激化就可能演变为群体事件。因此在执行中,法院应对这类案件严格审查。确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恢复执行;符合条件的,转入破产程序。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经法院释明后,债权人仍执意不同意申请破产清算的,则视为其可能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