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费纠纷案件的执行标的一般都不大,但其给执行带来的困扰和难度一般都不小。本文试图对抚育费纠纷案件的执行方面进行分析和反思,希望能给解决抚育费纠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带来一点益处。

一、抚育费纠纷案件执行之困

抚育费纠纷案件困扰执行的表现在于:数量越来越多、当事人关系特殊、不能一次性了结。

1、抚育费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我院200620072008三个年度共执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85件,其中,抚育费纠纷案件又占了绝大部分。以往的抚育费纠纷尚未彻底了结,新的抚育费纠纷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加又不断涌现,因此,抚育费纠纷执行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明显。

2、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抚育费纠纷发生在子、女和父、母之间,或者发生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另一方之间。案件当事人之间具有的这种特殊关系?D?D血缘关系或曾经的配偶关系,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执行的特殊性。因此,此类案件的执行,不能象一般财产关系案件执行那样简单划一,而应当在执行中注意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或曾经的亲情关系,妥善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

3、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

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定期支付抚育费的离婚案件的执行内容却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此特点使得抚育费纠纷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很多抚育费纠纷更是每一年都要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既严重影响了父母在子女心中的形象,损害了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亲情,也增加了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抚育费纠纷案件执行困惑之源

抚育费纠纷案件困扰执行的源头、原因在于:

1、许多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很深

由于许多抚育费纠纷案件是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权利,因而直接面对被执行人的就是他(她)曾经的配偶。现实生活中,很多已经离异了的夫妻又往往是积怨很深、反目成仇。这样,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故意拖延给付,甚至故意刁难对方等情形也就在所难免。

2、被执行人责任感的缺乏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悄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而变得越来越自私狭隘,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则经常做出有悖伦理道德、丧失爱心与责任心的行为。那些丧失爱心和责任心的被执行人,在离异之前尚且如此,离异之后再要求他()主动履行抚养义务确非易事。

3、执行立法上的缺失

虽然抚育费纠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就此类案件的执行进行特别的规定,导致这类案件的执行实践中完全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思路进行,其执行难也在所难免。正是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诸如抚育费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因而此类案件应有的特殊执行理念、执行原则、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等都无法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和贯彻。

4、法定执行措施的缺失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合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诸如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等,即使对抚育费纠纷案件适用,也并不见得能产生良好的效果。首先,如前文所言,由于抚育费纠纷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故一次或两次的查封、冻结、扣押或扣划等强制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采取一般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容易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更会加深其对申请人的抵触和怨恨。被执行人与子女本已非很牢固的血缘亲情联系也许就在这一次又一次的强制执行措施中逐渐被淡化、割裂。

三、抚育费纠纷案件执行之解

为破解抚育费纠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彻底摆脱抚育费纠纷案件对执行的困扰,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建议:

1、立法上明确此类案件的执行理念和原则。

诸如抚育费纠纷之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于具有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和执行内容的长期性、周期性等特性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使得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应当有自己的执行理念和原则,以指导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抚育费纠纷的执行,在立法上应明确:

1)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并用,且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并用原则曾经是我国民事执行中一条基本原则,它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应当始终坚持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最终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对于抚育费纠纷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之外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该原则的废止有其合理性,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执行不仅不能废弃,反而要在立法上加以强化。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义务或履行协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并保持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如果放弃这一原则,则可能导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执行的简单化,动辄运用强制措施,容易激化、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抚育费纠纷案件执行中应当慎用和少用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强制措施对这类案件不一定都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过多地倚重强制措施,不但不能缓解这类案件的执行困扰,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终的受害者还将是未成年子女。当然,慎用并不是不用,而是强调要把强制措施作为穷尽一切说服教育手段后的最终措施和威慑力量。

2)注重维持子女与离异父母之间和谐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抚育费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关注,既要注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与他们的生存相关的财产利益,更要注意通过适当的方法维持他们与离异父母之间和谐关系,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如前所述,抚育费纠纷案件的执行不能一次性的“案结事了”。即使该类案件暂时执行完毕,离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血缘联系也不因此而消灭。这一背景使得抚育费纠纷案件的执行目标和价值追求必然高于一般民事案件,它不仅要求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实现,而且还要求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能够维持;不仅要求物质性的权利能够实现,而且要求申请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情感上不因此而受到打击和伤害。谁都不希望因为强制执行而使未成年子女已经离异的父母反目成仇,从而导致未成年子女遭受到心灵和物质上的双重侵害。因此,只有注重维持子女与离异父母之间和谐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才会有意识地探索执行技巧,使抚育费纠纷案件的执行真正实现和谐共赢。

2、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抚育费纠纷案件的执行措施、方式。

总结我国的执行实践和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抚育费纠纷案件对执行的困扰,应当合理设计此类案件执行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1)借鉴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类似“家庭补助金管理机构”收取抚育费。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的利益,法国强制执行法专门设计了“特别程序”来解决家事案件中生活费债权的执行问题。这些“特别程序”主要包括:生活费直接支付程序、公法途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家庭维持补助费与通过家庭补助金管理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①]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中抚育费债权的实现,我国也可以制定类似的专门程序,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生存权利和生活质量。尤其是“通过家庭补助金管理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它是通过成立一个家庭补助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含抚育费在内的各项生活费用,之后该机构通过代位权再向此生活费债务人求偿。我们可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设立一个类似于家庭补助金管理机构的机构,先行垫付权利人的抚育费等家庭生活费用,之后该机构通过代位权再向此抚育费债务人求偿,以及时保障未成年子女取得必需的教育、医疗和其他生活费用。

2)借鉴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确立“金钱寄托”方式。

履行劝告、履行命令、金钱寄托三个内容共同组成了日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履行确保制度”。其中,履行劝告类似我国执行中的说服教育;履行命令类似我国执行中的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如不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则采取强制措施。金钱寄托制度在我国则尚未建立。日本法律中的所谓金钱寄托,是指家庭法院在一定的情况下,如寄托金钱的裁判生效或家庭法院的法官认为适当的时候,依据义务人的申请,可以为权利者接受金钱的寄存,之后,依权利者的申请,法院再将金钱交付权利者本人。[②]此原则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的双方在不冷静的情况下当面履行可能产生的冲突,也有利于避免不便于当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尴尬局面。

金钱寄托既使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得到执行,又保全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值得借鉴。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还可以考虑在抚育费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设立金钱寄托处,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以减轻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量。

3)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多样化的强制执行措施体系。

尽管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中应当慎用强制措施,但这并非意味着立法中不规定或少规定强制措施,相反,法律应当建立一个详尽的、完备的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因为完备的强制执行措施既是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也是具有实际运作效果的强制手段。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已有的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确立和完善一些强制措施,如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个人则可以采取包括批评、训诫、罚款、拘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多样化的制裁措施。

3、全方位加强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增强人们的家庭观和责任感。

中华民族历来有着强烈的家庭观念,强调“父慈子孝”,注重维护家庭的和谐团结和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给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始终都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也不能因父母离异而减轻或免除。在人们的思想观念面对多元不良思想冲击的今天,全社会更应大力倡导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不断增强人们的家庭观和责任感,以从人们内心的思想道德方面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奠定基础。

总而言之,法院执行部门要解决抚育费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彻底摆脱该类案件对执行的困扰,就应当完善立法,明确执行理念和原则,为妥善解决纠纷提供指导和规范;应当制定和完善此类案件执行的一些富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使其不能不履行义务,并告知不履行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使其不敢不履行义务;应当全方位加强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责任感,使其不愿不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 陈爱武:《论家事案件之执行》,载《河北法学》第24卷第1期。

[] 陈爱武:《论家事案件之执行》,载《河北法学》第2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