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不断上升态势,且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此类案件中因确定损失范围的需要,经常涉及误工、护理、营养等三项期限(三期)及伤残情况等法医学专业问题。同时在多数情况下,被告方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程度与原告预期的诉讼效果会产生较大差异,因此双方一般会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但目前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较少,而涉及鉴定的案件较多,较长的鉴定过程和不菲的鉴定费用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并进而影响民事审判质效。为此,北塘法院对2008年审结的26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有189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达到71.05%。对此,北塘法院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将鉴定程序提前至立案受理之前。如果原告能在立案时就能提供权威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或立案前由法院鉴定部门直接安排鉴定,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各项赔偿费用有据可循,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二、制订可以直接参照适用的“三期”标准。与各保险公司协调,邀请相关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专家参与,参照上海市司法鉴定办公室下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制定公平合理的适合无锡市实际情况的标准,并在案件的审理中参照适用。只要制定的标准公平合理,承办人可以说服原告在自身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和谐解决纠纷,尽早息诉止争。

三、变司法鉴定为司法咨询。变司法鉴定为司法咨询,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快速公正审理的实际需要,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出具《咨询意见书》的方式缩减审限,能有效解决鉴定机构较少而涉及鉴定的民事案件较多的矛盾,提高审判质效,并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承办人要告知当事人目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状况和专业司法咨询人员的能力素质所达到的水平,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下,由专业法咨询人员对伤者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说明,使当事人采用司法咨询这一形式来确定赔偿额,达成统一意见。

四、建议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有相当部分案件,在诉讼前无法协调的原因,是双方无损害范围的客观基础。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三期”及伤残程度,同时公安内部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组又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因此交警部门通常不再委托鉴定,致使当事人无法在诉前调解。如交警部门能够在处理事故时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即使诉讼也可能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困扰审判工作中鉴定难的“瓶颈”问题,可以使审判环节和鉴定环节配合更加合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因此,北塘法院将进行有效的解决措施,同时也期望审判管理层能够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