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分析人民法庭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孙海娇 发布时间:2009-03-30 浏览次数:1105
人民法庭在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人民法庭建设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人民法庭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人员配置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民法庭除了审理案件之外,还担负着执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等职能,但实践中,法庭人员严重不足,一人法庭、二人法庭大量存在,也正是这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造成人民法庭简易程序滥用、审判方式改革得不到贯彻落实、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等问题。
2、软硬件设施不配套。从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来看,其人、财、物的配备不到位,物质设施装备落后,人民法庭办公条件差,极大地影响了人民法庭应有作用的发挥;另外,人民法庭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裁判能力、调解能力、协调社会关系的能力不足,难以解决一些复杂的问题,有个别人员政治思想及道德素质不高,甚至出现枉法裁判现象。
3、存在执法环境障碍。大多数人民法庭处于农村一线,存在着农村执法环境相对较差,少数农民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理解不当,从而盲目指责、对抗法庭,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因举证时限、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中,表现就更为明显,给人民法庭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针对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应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1、改善法庭的软硬件设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加大基础设置投入,改善法庭的办公条件,在法庭的设置、物质装备、人员的配备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安排,使之具有与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相适的保障。增强法官队伍素质,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不仅要注重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应注重培养法官调解疏导纠纷的能力,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大调解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冲突。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涉诉群众从诉讼的负担中解放出来。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四个环节,做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效地防止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3、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构建便民服务网络。人民法庭应该积极深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公开审理、典型案例、法律常识宣传等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息诉和减少纠纷发生的目的。人民法庭还应该加强便民设施建设,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中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设置公示栏、宣传栏,及时释明,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指导人民群众诉讼,从而建立起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