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老百姓对司法的期待是什么?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透明度。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公信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司法公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这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公丕祥说,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司法和普通群众还存在一定距离,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一些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丕祥坦率地说,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选择性公开”的现象,群众想要知悉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有的却没有公开,这为少数人猜测“暗箱操作”、挖掘“内部信息”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间。司法公开,并不是人民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资料显示,近年来,江苏省法院系统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统筹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形成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的工作态势。在这一基础上,每年都要选择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群众普遍欢迎、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公开项目作为重点,精心培育打造,力争形成品牌。去年,江苏高院召开11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各方面工作,社会反响良好。

  “司法公开是指在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

  “我主张提高司法透明度,让群众感受到'阳光司法'。”公丕祥说,现代法治意义的司法公开,是指在“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形式公开”的现象,有的司法公开工作流于表面文章,司法信息的实质内容没有公开;有的司法事项名义上公开了,但配套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实际上还是没有公开。此类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一定不能走形式、走过场,公开的不能只是“能够公开”的事项,而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群众真正希望了解的事项。

  今年2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了记录年度法治状况与进展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蓝皮书首次纳入了单独针对司法透明度的调研报告。

  报告显示,网站正在成为法院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根据报告测评的结果,海南、上海、广东、江苏和北京5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列司法透明度最高分前5名,而中级人民法院总分前10名中,江苏省占有两席--无锡、徐州两地中级人民法院。无锡中院开办庭审网络直播栏目“庭审在线”,平均每期点击2000次。徐州中院开展网上图文直播工作。南京中院在官方网站“南京审判网”进行庭审直播。此外,江苏的一些法院还积极利用新兴媒体如“手机报”,加强审务公开,让更多地群众感受“阳光司法”。

  “推进司法公开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公丕祥介绍,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要重点抓好5个司法公开:一是切实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把诉讼服务中心作为立案公开和审务公开的重要平台,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准确、快捷地了解诉讼过程和案件信息;二是大力推进庭审“三同步”工作,全面实现法庭审理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切实增强庭审的透明度;三是稳步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充分利用“江苏法院网”裁判文书查询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各类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便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裁判文书内容;四是全面落实群众旁听庭审制度。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便于群众旁听庭审;五是积极加强网站建设开展庭审直播工作。要完善江苏法院“庭审直播平台”,每年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案件,按照规定进行庭审直播。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推进司法公开,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公丕祥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