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告知不能告而不知
作者:董正远 陆文义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999
诉讼当事人举证告知是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而实施的一项新措施。实践中,由于举证告知的内容理论性、法律性较强,很多情况下,老百姓对举证告知的内容看不明、弄不清,不能真正理解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和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加之送达人员没有及时明示或详细解释,未引起当事人对举证告之的重视,致使其一些权利没有正确行使或丧失。输了理又输了官司,导致不服判决,不予给款或赔偿而引发执行难。
为此,笔者建议要完善举证告知内容,使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变得更通俗易懂,同时建立举证告知笔录制度,即在送达举证告知时,送达人员要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各类证据举证期限、未及时举证的后果进行讲解,让当事人真正明白自己的举证权利和义务,并记录在案。从而使这一司法为民的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让老百姓有理有据的诉讼案件打得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