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复侵权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管爱军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1253
李某与张某承包的藕池紧邻,两池之间有一水路通道,李某须通过该水道乘船方能至自家藕池。2008年,因张某在水通入口处垒坝道堵塞通道,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排除妨碍,将水道入口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又根据李某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将水面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张某故技重施,再次垒坝将水面通道堵塞,原告亦再次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依法应其驳回起诉。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纷争,李某可以直接依据前次判决书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有权再次起诉。法律虽禁止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但仅指对同一行为、事件重复起诉。李某与张某之间过去的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完毕。张某再次将池塘堵塞系新的侵权行为。李某再次提起诉讼是针对张某实施的同一类型的重复侵权行为。若李某依据法院前次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因原判决书已经法院强制执行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状态,判决执行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李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无执行依据。
这类重复侵权行为案件引发了以下问题:
一、法院就行为人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后,行为人重复实施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在查明侵权事实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即:对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案件的,直接判决适用原判决,而不是重新判决,这也有助简化审理程序,缓解司法实践中的人少案多的压力。
二、当事人在相邻权纠纷或排除妨碍案件的诉讼博弈中原告诉讼请求内容确定择的问题。如本案中,李某可在第一次起诉时选择要求被告在其承包期间不得堵塞共用水道,并将堵塞水道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则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诉讼请求后,该判决可以作为李某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以上是笔者不成熟的观点与大家共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