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反映企业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巨额赔偿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李浩 杨山明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1003
近日,维扬法院发现近两年来一当事人已先后四次利用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采用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方式,获取巨额赔偿款。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更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维扬法院对此类现象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成因
1、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部分劳动者利用这一规定,拖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企业给予赔偿。
2、从企业层面看:部分企业负责人主观上对规范用工制度缺乏应有的重视,造成劳动关系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进行,容易给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进而造成工作被动。如我院受理的4件钱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有3件无劳动合同,仅为事实劳动关系。
3、从劳动者层面看:部分从事简单劳动、基本素质较低、跳槽频繁的劳动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故意瞄准企业在人事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瑕疵,而提起诉讼,迫使企业多支付报酬。
4、从诉讼成本层面看:仲裁、诉讼门槛大幅度降低。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取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不予收费。过于低廉化、单一化的收费标准也使得劳动争议诉讼几乎无需成本,在企业与劳动者产生劳动纠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滥诉、恶意诉讼等现象。
二、对策
一是建议企业牢固树立“守法是最低成本,违法是最高成本”的经营管理理念,从企业发展长远利益着眼,规范用工招聘程序,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钱某之类人员抓住把柄,避免卷入诉讼,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指导生产经营前景看好、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好社会保险费暂缓缴纳方式、期限,消除企业因资金困难而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愿意与职工明确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心理,从源头上避免恶意劳动争议纠纷的频发。
三是及时向劳动执法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大对企业用工规范的检查,加大对不规范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企业用工的源头上进行防范。
四是法院应破除“就案办案”的观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劳动用工方面的共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