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秀传统和宝贵财富,有“东方经验”之美誉,被诸多国家认同和采用。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变换、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空前强烈,法院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中心。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和谐解决诉讼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及时更新调解理念,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有效提升调解水平,推动法院调解工作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具体而言,需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调解意识,实现审判实践向司法理念的升华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凸显,群众维权意识日益提高,而履行义务意识淡薄,调解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审判实践中,一些干警对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产生了调解无用、调解过时、调解费力不讨好、调解是“和稀泥”、调解不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消极观念,对调解工作有懈怠心理和畏难情绪,出现了重判决、轻调解、图一时省事的不良倾向。这些想法和做法不免失之偏颇,也不利于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首先,强化调解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法院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而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和核心。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求我们法官坚定司法立场,切实做到司法为民。而调解是深深根植于我国文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完全从有利于及时实现当事人利益出发,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实现“双赢”的最佳选择,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而且,这种结案方式并不以损害司法公正为前提,相反,却能使司法公正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从而最有效地维护和兑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强化调解是人民法院建设和谐社会的最佳途径。根据调解的包容性、开放性、非对抗性的特点,如果办案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融情、理、法于一体,软化诉讼程序的呆板与生硬,那么既能防止工作的简单粗暴,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又能通过辩法析理,化解当事人的不平衡心态,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减缓执行压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潜移默化之中,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法院的功能和价值。

由此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不仅没有过时,相反,只有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才能适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才能有效回应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盼。因此,法院干警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由审判实践上升到司法理念,从工作方式升华为职业精神,真正做到入心入脑,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二、创新调解机制,实现单一调解向立体调解的转变

面对当前各类矛盾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型的调解工作新机制。

一是拓宽调解适用领域。当前,民事调解是法院调解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扩大覆盖面,把民事调解推而广之,积极探索和推进立案调解、申诉和解、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使法院调解进一步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努力做到凡依法可采取调解方式的,都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今年一季度,我院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同比上升10%;大量经由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理阶段即得到兑现,兑现率达90.8%,使执行压力得到有效缓解。

二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掘社会资源,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推进诉讼调解工作的适度社会化,努力建立开放、互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2007年,我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的意见》,使诉调对接工作在法院以外获得制度的刚性保证,进一步密切法院和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文件,把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和指导,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初,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和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方面将巡回审判作为开展诉调对接的重要平台,通过调整巡回审判点设置、细化工作流程,进行量化考核等方法,切实提升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与县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合作,在民一庭及三个人民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受案类型、组织机构、人员选聘、经费场所、工作流程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诉讼程序和人民调解在法院内部的有效衔接。

三是推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每一阶段和环节之首,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如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进行“送达调”;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发挥双方委托代理人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通过全程调解,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四是建立调解激励机制。针对不同审判岗位的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调解撤诉率,并将其纳入目标考评体系。将调解能力和案件调撤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同时及时总结推广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制定出台指导性文件,规范、指导、推进调解工作,避免走弯路,提高调解效率。要着力培养一批调解能手,使法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以促进调解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增强调解能力,实现就案办案向案结事了的提升

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我们办案法官必须加强学习和锻炼,从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直接的利益出发,绝不能就案办案,为结案而结案,要应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目标,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一是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法官的责任已经不单纯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还要通过适用法律来及时化解纠纷,办出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因此,我们法官必须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

二是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使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要增强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处理纠纷的能力,民俗习惯是社情民意的重要载体,反映着一定时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体现着社会成员普遍性的社会经验。对涉及民俗习惯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调解意识,注重运用民俗习惯进行调解,以人民群众信得过、听得懂的方式,彰显司法的人性化与亲和力。

三是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具体而言,要具有“四个能力”,即贴近群众的亲和能力,能让当事人坐得下;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让当事人听得进;周到具体的协调能力,能让当事人信得过;随机处理的应急能力,能让当事人稳得住。

四是要增强提升公正性的能力。要严格依法公正进行调解、在调解时时刻保持中立地位。要严格遵循自愿调解原则,保障当事人自主处分和选择权力,绝不能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施加压力,搞威吓主义,进行强制调解。同时,要根据调解进程,判别当事人行为的本质,及时作出决断,避免借调解规避法律和久调不决、拖延诉讼。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