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因邻居翻建房屋状告规划局

法院首试圆桌审判”“轻松和解新一轮司法改革?亮点

 

  法庭的审判区域内摆放圆型审判台,圆桌型审判台上分别摆放审判人员、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成环抱形状。

  416日下午130,在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审判法庭大楼三层,一个特意为一起因为相邻关系矛盾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而摆设的“圆桌法庭”如期开庭,这是苏州法院针对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而采取的“圆桌审判”新模式。

  200866,第三人庄千里、盛守芳向苏州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将私房进行翻建,并于2008107递交了审批需要的全部材料,其中翻建图纸上有唐赓荣在内的五位邻居的签字。2008108,唐赓荣对自己的签字表示反悔。为此,苏州市规划局平江规划分局对原翻建图纸进行了修改,并进行了建房项目公示。20081020,苏州市规划局向第三人庄千里、盛守芳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唐赓荣在申请了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

  审判长、沧浪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华建文主持了今天的庭审。记者注意到,在这样的一个圆桌会议式的场合,出席庭审的共5位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显得十分平和,没有发生一句“冲撞性”的话语,都按照法庭的程序进行了“温和有序”的质证。

  在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和第三人很快达成了协议,翻建房屋人一方明确表示与原告接壤的平房不再翻建,翻建部分的房屋也严格按照苏州市技术规定执行,避免相邻方产生矛盾。随后,被告苏州市规划局一方也同意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变更规划许可。原告随后当庭宣布了撤诉,一年多邻里之间的矛盾半个小时就“烟消云散”。

  庭审后,审判长华建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认为,由于“圆桌审判”使法官与各方诉讼参与人之间、作为原告的“民”与作为被告的“官”之间都实现了“零距离”接触,实现了在平等、公开、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协商对话式的开庭,容易激发各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热情、兴趣,增强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协商和解处理行政争议的互动效应,对淡化行政诉讼案件的“官”“民”对抗性,提高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圆桌审判”并不违背行政行为接受合法性审查的诉讼目的。苏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陈洁认为,“圆桌审判”营造了一个“官”“民”对话的平台,在“法庭协调”过程中,双方之所以能达到和解,最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意识到其行政行为不当或者作出让步可以达到更好的行政管理效果,通过化解具体纠纷,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介绍,为了解决长期困扰行政诉讼协调撤诉工作的诸多问题,沧浪区法院为此专门下发了《行政案件“圆桌审判”操作规范》,对群体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及农村土地等易激化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一律采用“圆桌审判”形式。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没有调解程序的具体规定,为了通过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沧浪法院在法庭的“最后陈述”结束后,增加了“协调程序”,即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进入协调程序,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撤诉处理。达不成协议的,法庭再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直至最后依法判决。

据悉,沧浪区法院作为苏州中院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的试点法院,在近一年来运用“圆桌审判”审理的案件有71件,70%的案件在“法庭协调”期间得到解决,原告也都当庭撤诉。近期,这项举措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在苏州全市两级法院中得到推广。(本报记者 丁国锋)

 

 

 

 

2009-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