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晖:完善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作者:金晖 发布时间:2009-04-22 浏览次数:1695
人大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权,人民法院作为监督的对象,应当明确自身的角色,变被动为主动,使人大监督成为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除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在监督内涵和监督机制上加以明确和完善,以此推进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笔者拟从司法实务角度就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问题谈几点想法。
一、增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认识
就法院整体或者确切地说就法院管理层面而言,已初步形成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模式,尤其近年来,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报告法院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与人大代表加强联络就是最好的明证。但在法院内部,对待人大监督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表现在从管理层到业务庭室再到审判人员,主动性呈明显递减趋势,因此,解决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核心在于提高审判人员的认识问题。
审判人员消极对待人大监督有多种原因,问题的焦点是对于个案监督的抵触。就客观而言,原因之一是审判人员的工作量不断增大,很难再应对其他事务。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审判人员办案数逐年递增,平均每名审判人员每年承办一百件以上案件,多则二、三百件,甚至更多,有些法院审判人员仅就审判工作已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形下,再分出精力应对其他事务,很难做到心甘情愿?。原因之二,对同一案件,审判人员面临着多方面的监督,既包括人大监督,也包括法院内部监督、检察监督、政法、纪检、媒体等多种机构的监督,这些监督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一般都要求审判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报,并做出全面答复,审判人员对这类监督回复往往带有抵触情绪。消极对待人大监督也不排除审判人员的主观因素:一是对在审判权行使过程中接受监督的认识不到位,认为辛苦办案不被理解,对各种监督尤其是人大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方面认识不清;二是不排除个别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惧怕监督,尽管这种情况所占比重不大?,但却应当成为监督的重中之重。
权力行使必须受到制约,审判权也是如此。如何提高审判人员接受人大个案监督的主动性,我认为要针对主、客观原因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首先,对待客观原因,作为人民法院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使审判人员进一步明确监督对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性,明确各种监督的不可替代性,明确人大监督的法律性。同时,对各种社会机构在实施监督的同时,为维护审判权威所做出的大量工作,也应通过信息渠道反馈给审判人员,引导他们消除抵触情绪,正确借助社会各种力量包括监督机关的力量,共同解决纠纷,通过认识的提高推动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其次,对待客观原因,需要区分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如对审判人员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的情况,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在人员编制上不断给予倾斜。就法院自身而言,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向审判一线倾斜、合理调整案件分配等,但审判任务繁重与否本身并不应成为消极对待监督的理由,对此审判人员应有清醒的认识。至于多种监督的问题,这是我国现有体制下的制度架构,符合中国国情,审判权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行使,也必须接受多渠道监督。对个案而言,可以通过法院与各种社会机关的有效沟通,尽可能地减轻审判人员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在法院内部可实行归口管理,设专门部门负责接受人大等机关转办的案件,作为联络审判人员与监督机关的纽带。对同一案件由多个机构监督的情况,通过法院的协调,形成一家监督为主、多家共同监督的局面,以此减少重复汇报,为审判人员减压,也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当然,对不同角度的监督,如法律适用、审判作风、审判纪律等问题,审判人员当然应作出相应的解释,这是审判权行使中理应承担的责任,无可推卸。减轻负担、完善机制、提高认识是增强审判人员主动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
二、突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重点
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很多,依据宪法和监督法,既既包括听取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也包括对具体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从人民法院角度看,除做好年度工作报告和日常联络工作外,在主动接受监督方面应将重点放在专项监督和个案监督上。
专项监督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能。近年来,全国法院陆续开始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些专项工作?,但哪些可以作为专项工作以及通过专项报告如何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课题。专项监督是一项重要监督职能,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深化监督内涵必不可少的一个层次。目前,专项监督的议题由人大常委会调研后确定,但站在人民法院角度,更应当从公开审判出发,主动申报议题,通过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解决问题,以此推进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人民法院申报的专项议题,既可以按职能分类,如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等;也可以从审判业务角度进行分类,如房地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还可以从审判环节角度分类,如立案、管辖、审判中的强制措施等。这种多角度的分类,有助于人大全面、深入地了解法院工作,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展示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应当解决问题的重点,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在人大常委会对专项报告审议后,人民法院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整改上,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努力,化解问题,达到人大专项监督的最终目的,即推进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
个案监督既是难点,也应当成为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重点。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思考人大监督个案的侧重点是什么?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对审判案件的监督有上诉制度,有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也有当事人申诉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再审制度等,这些制度体系是错案纠正的制度保证。因此,我认为人大个案监督的侧重点不应局限于个案纠错,而应进一步扩大为通过个案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这才是宪法赋予人大对法院全面监督的职能,也才能达到人民法院工作向人大负责的宪法目的。基于这种法院工作全面接受人大监督的职能定位,在接到人大批转监督的个案后,除审判人员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外,人民法院还应通过个案监督分析审判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分析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通过向人大报告,发挥人大在立法上的独特权能,在制度层面上推动法院工作不断改进。
三、深化主动联络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除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络。当前,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络方式主要表现为:邀请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法官与人大代表结对联系,也有的法院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或廉政监督员,这些举措都是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形式。但这些联络形式只能在外在层面上或法院工作某一方面与人大代表之间进行沟通,如何通过与人大代表联络达到对审判工作全面监督的程度,还须进一步采取措施。现在,有的法院正在尝试的聘请人大代表作为特邀咨审员不啻为一种积极的尝试?。
所谓特邀咨审员,是指人民法院聘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咨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对法院重大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咨审员主要承担两项职责:一是“咨”,即法院向咨审员征求意见;一是“审”,即咨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这种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方式不再停留于外在监督,其实质是特邀咨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进一步了解审判运行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人民法院全面接受监督最直接、最深入的形式。人大代表也只有深入到审判运行机制之中,才能发现关键问题,才能监督到位。聘请人大代表为特邀咨审员还有利于推进司法接受监督的民主化进程。让人大代表走进法院,参与法院工作决策,亲历司法进程,可以使法院工作更准确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可以使司法活动从形式到实质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求的落实。当然,聘请特邀咨审员也是人民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一种形式,但从根本上说,人民法院只有将整个审判活动从外在到内在全面向人大代表展示,这才是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核心要求,才能达到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新华社北京
2、2003年至2005年司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510.6万件,上诉案件为50.6万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为11.7万件,占总数2.3%,呈逐年下降趋势。
3、《人大常委会连续5年听取两高专项工作报告缘由》,详见《法制日报》
4、《市中首批特邀咨审员上岗》,详见《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