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存在的“四型”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扬中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4-22 浏览次数:1054
近两年来,针对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难度加大的现状,扬中法院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出台和推行有效地化解和避免了许多纠纷,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2%,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过程中仍存在“被动型”、“应付型”、“静坐型”、“躲避型”等问题,出庭应诉的质量和效果都不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主要问题
一是被动型。行政负责人在开庭前往往会试探一下,是不是一定要出庭?不出庭是否可以?不少负责人往往是在不能推却的情况下才出庭应诉的。
二是应付型。一些负责人对于出庭往往是出于无奈,因而抱有应付的态度,对案情了解不实,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对庭审准备不充分,甚至很生疏。
三是静坐型。个别负责人出庭应诉流于形式,在法庭上自始至终为静坐,一言不发,其本人恰似旁听人员,仿佛庭审于己无关。
四是躲避型。个别负责人为躲避出庭往往找出种种借口,以出差、公务繁重等理由拒不出庭。
二、原因分析
一是官本位意识浓厚。有些行政负责人认为对方属于管理对象,自己作为管理者的代表,与其对簿公堂,有失尊严和面子;因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出丑,就不愿出庭应诉,只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应付了事。
二是担心不专业出洋相。出庭应诉涉及到较强的法律专业性,行政负责人往往并非专业人士或主管人士,遂怕说错话出洋相使自己没有面子,影响自己和单位的形象,于是选择沉默,静坐的方式出庭。
三是行政事务烦扰冗杂。客观上,行政负责人因过多的会议与日常工作事务的压力,即使答应出庭,也无暇顾及在开庭前学习、研究和讨论案件,导致庭审中底气不足,无法真正达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目的。
三、对策建议
一是把“年度首起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规定修改为全部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对登记类案件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更好地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
二是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部门依法治市考核目标内容。由法院定期将情况通报至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质量和效果实行积分考核,并将其作为硬性指标纳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考核。
三是联合法制办等部门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就出庭应诉进行专项培训,选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典型案例,邀请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活动,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增强出庭应诉的自觉性,促进庭审效果。
四是加强制度宣传,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站牌、橱窗等载体,正面报道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宣传法院依法监督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全体市民的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氛围,进一步促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