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审判权力监控机制 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作者:郭崇亚 白建良 发布时间:2009-04-23 浏览次数:1072
在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深刻阐述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特别需要引起我们充分重视的是,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把司法领域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一起归纳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保障经济发展及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人民法院收结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增加的同时也意味着法官面临的诱惑和干扰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廉洁公正司法的挑战和考验越来越严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预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笔者认为,构建完善的、科学的监督体系,是人民法院当前应当认真研究并努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廉洁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之分析
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权力主体是人民法院,但具体掌控和运行审判权力的则是法官个人,而正因为法官拥有案件的裁判权,有些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从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中获得某种利益,往往通过给予审判人员财物或娱乐消费的方式,诱使法官枉法裁判,造成司法不公不廉的后果,因此,清楚地排查出人民法院廉政风险点,是有效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的基础和前提。笔者根据在法院工作的经验,认为目前人民法院主要存在如下廉政风险点
(一)立案环节
1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
2拖延立案、移送审判执行。
3违反规定实施诉前保全措施。
(二)审判环节
1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案件利害关系人的金钱、贵重物品、娱乐消费或宴请。
2各种形式的说情打招呼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3泄露审判秘密。
4不严格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5拖延案件的审理、判决、移送上诉。
6不正当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
7为律师介绍案件从中收取钱物。
(三)执行环节
1接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宴请或娱乐消费。
2向案件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出的费用,借钱、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3和案件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
4违法采取或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5拖延案件的执行。
(四)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环节
1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列入名册。
2在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拍卖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暗箱操作。
3接受中介机构宴请或收受款物。
4与中介机构发生利益上的不正当关系。
(五)人事管理环节
1在干警人事任免上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
2在新招录(聘用)人员中违反程序和标准操作。
3私自泄露干部人事秘密。
(六)财、物管理环节
1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2基本建设及重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规范的情形。
3、公物采购时可能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二、人民法院目前审判权力监控机制的不足之处
王胜俊院长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在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案件查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着“说的多做的少、制度多落实少、教育多查处少”等问题。同样,对照“多方位、全覆盖、无盲点”的目标,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尚存在如下不足并需完善之处。
(一)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多,没很好有形成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等部门多位一体的审判权力监督机制,各部门各行其是、沟通协作不够顺畅。
(二)监督方式方法落后。往往停留在通过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旁听案件及不定期明查暗访中实施监督,对重点部门、重点案件、重点人头进行主动监督的方法还不多,不能与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三)一些审判业务部门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进行主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部门负责人存在着重审判轻廉政监督、怕得罪人、怕和干警搞僵关系的不正确认识,因此,在事先监督、监督关口前移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三、完善审判权力监控机制的构想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而法官的不廉洁往往直接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为杜绝徇私枉法、违法审判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着眼于构建科学的、完善的审判权力监督机制,各部门间形成合力,以实现对审判、执行活动的无缝隙、全方位的监督。
(一)建立各监督管理部门联动机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等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同时,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形成合理的会商制度,形成“大监督”的格局。对诸如干部任用、重大审判、执行案件跟踪、发改案件评查等方面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迅速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有效监察。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执行公开制度。扩大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逐步实现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在互联网公示制度,典型案件网上进行直播,以将审判、执行工作更大限度地置于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三)监督关口前移。在工程招标,公物采购,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摇号选择等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对其中潜在的廉政风险点予以必要的关注,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情形的发生。
(四)创新监督方式。在完善审判、执行案件信息网上公示系统、案件审限自动跟踪系统、庭审活动电子监控系统的同时,加快建设电子监察系统,拓展监督方式方法,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真正做到权力授予有度,权力操作有序,权力运行有约,权力使用有责。
(五)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责。加强对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所在,院庭长通过对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提醒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对重点岗位、重点案件、重点人物的有效监督。
(六)拓宽监督渠道。在立案阶段向每名案件当事人发放审(执)案件廉洁公正司法监督评议卡,了解每件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否存在不廉洁、不公正的情形,及时进行有效监督;建立败诉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部分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廉政线索;畅通法院廉政监督员沟通渠道,及时听取他们对法院廉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审判、执行等重点部门的岗位设立廉政监察员,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效监督法官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确保审判权力得以廉洁公正行使。
(八)建立科学的法官廉洁司法评价体系。每年一至两次,分别组织法院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对法官进行廉洁司法评价,对评价结果记入个人廉洁档案,一方面可以使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明晰重点监督对象,同时也能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任重而道远,法院纪检监察人员只有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统一思想,认真调查研究,敏锐捕捉本单位潜在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创新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才能不断推进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维护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广大群众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