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关法院反映被告人采用自残方式逃避刑罚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1056
近年来,下关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被告人采用自残方式意图逃避刑罚处罚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仅2008年,该院刑事被告人以吞食异物方式自残逃避审判的已达11起。自残行为在危害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同时,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行为类型。一是故意吞食异物,如刀片、缝衣针、铁钉等。行为人随身携带上述小物件,作案时一旦被抓获,当即掏出这些物品吞食。二是故意感染传染性疾病。行为人作案前故意感染一些传染性疾病,如传染性皮肤病、肝病等,在被抓获送至羁押场所后即声称自己患有传染病,造成羁押场所拒绝接收。
2.行为主要目的。上述行为以自损身体健康为表征,实际反映的是行为人逃避羁押、逃避刑罚处罚的侥幸心理。行为人不惜以生命、健康为赌注,采取自残的方式以获得取保候审乃至监外执行的机会,且自残后大多拒绝就医、手术,从而达到不被羁押的目的。
3.行为危害性。由于多种因素制约,目前对于生命健康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羁押场所均拒绝收监,这一因素为某些涉案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多进宫”或罪行严重、胆大妄为的行为人甚至已经“熟门熟路”,如用透明胶带将铁钉、刀片等物层层裹好后吞食,既不易伤及肠胃,又容易排出。并且在透视后拒绝治疗,待顺利办妥取保手续后再排出,而一旦可能被收监时又再次吞食。如此恶意规避刑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并且极易产生不良示范效应,成为其他被告人效仿的对象。
二、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现状
1988年,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通知》。《通知》第一条规定:“凡以吞食火碱等方式造成自残的,应视为抗拒审查、改造、逃避惩罚的行为。……对抓获的流窜犯罪分子及未决犯自残的,一律不准取保候审。”但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自残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公安机关仍以取保候审为主,基本不接受羁押,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对于罪该逮捕的,庭前决定逮捕但看守所不接受羁押;对于经鉴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尽管应处实刑,但判决生效前看守所仍不接受羁押;对于取保候审后下落不明的,未开庭审判的案件不得不中止诉讼一年,已开庭宣判的则必须实施网上追逃,等等。
三、对策与建议
为有效规制羁押制度,防止被告人采取自残方式逃避刑罚制裁,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下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尽快修改和完善犯罪嫌疑人羁押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羁押场所拒绝收押的具体情形,避免某些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
二是加强防范。在抓捕、提押、监管过程中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残事件。
三是严格程序。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严格把关,对于企图利用自残而逃避刑罚的人,决不让其得逞。
四是增加设备投入。改善羁押场所的羁押条件,尤其是医疗卫生条件。建立特别羁押室,专门关押有自残行为的被告人。有条件的,可以在看守所开庭审判,以强化威慑作用。
五是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宣传自残行为对行为人自身、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纠正其错误思想;通过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制度约束,从源头上根除其意图以自残方式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