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月,滨海法院成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建立以法院指导、法官主导、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窗口,并在全县设立5个乡镇诉前调解工作站,53个巡回审判联系点,成立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融等3个巡回法庭,全县5个人民法庭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多方位、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窗口网络,有力推动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2007年,全院民商事案件受案数为3260件;2008年为3119件,比上年度下降4.33%2009年第一季度为895件,比上年度同比下降19.59%,在盐城市其他县市区基层法院受案数均大幅攀升的情况下,滨海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呈小幅下降趋势。

一、滨海法院民商事案件数下降的原因分析

(一)立案主动引导

立案庭和5个人民法庭对于申请立案的案件,认真进行筛选,对于能够在诉前处理或化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窗口化解;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却急需处理的群体性、突发性、可能引发更大损害后果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主动联系人民调解窗口介入调处,有效压降了诉讼案件的数量。滨海县属于人口大县,比周边的阜宁县、射阳县人口均多,2007年新的诉讼费收取办法施行后,案件数同比上升43.36%,但由于滨海法院人民调解窗口起步早、措施实、见效快,民商事案件数量猛涨的势头很快得到了遏制。

(二)调处成功率高

人民调解窗口的工作均选派办案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窗口其他调解人员,原则上从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及相关单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中选择,高素质的调解人员为人民调解窗口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人力基础。调解人员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拘形式、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多样化的手段和灵活的调解方式大大促进了调解率的提高。以滨海法院诉前调解服务中心为例,自成立以来,先后化解多起妨碍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等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妥善处理大量婚姻家庭类和侵权类等纠纷,在所协调处理的1987起各类纠纷中,成功化解1756起,平均处理周期仅4.9天,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的占9成以上。

(三)社会各界支持

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结果普遍被当事人所接受,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当事人自觉履行率高达90.45%,人民调解窗口工作迅速得到滨海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县委副书记、县长李逸浩,县政协主席顾正岚,县人大副主任于峰岭等县领导均视察指导过滨海法院人民调解窗口工作,许多事关全县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建设的矛盾纠纷被引导到人民调解窗口进行调处,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王斌在信访接待中亲自嘱咐一起相邻权纠纷的当事人前来滨海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寻求帮助,最终使纠纷得到化解。最近,滨海县准备批准滨海法院诉前调解速裁中心为独立内设机构。盐城市中院也专门在滨海召开诉前调解工作现场会。许多当事人在矛盾得到化解后,纷纷给人民调解窗口的工作人员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四)调解网络健全

人民调解窗口通过多元方式,引入多种力量进行调解,与县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单位建立定人、定点、定时联系制度,全面实行人民调解机构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分流和化解;同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许多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近日,滨海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县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共同服务滨海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宣传工作到位

通过散发传单,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介绍等途径,大力开展人民调解窗口的宣传工作,使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广为人知,人民调解窗口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许多群众慕名而来。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当地群众甚至把到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纠纷看成是立案的前置程序。

二、人民调解窗口运作中存在的困惑

(一)影响审判质效考核

由于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滨海法院的受案数量减少,收结案总数及全院人均结案数均相应减少,对照全省审判质效考核办法,对全院人均结案数和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产生影响。

(二)对法院经费保障产生影响

人民调解窗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比如聘请社会调解人员报酬支出等,而这部分支出目前均由法院承担,法院经济压力较大。与此同时,目前,上级法院按下级法院人均结案数来实施经费保障,诉前调解工作开展导致的案件数量减少极可能导致保障经费减少,这必将对法院整体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这可能也是部分法院至今不愿或仅在形式上开展人民调解窗口工作的原因之一。

(三)受到个别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反对

人民调解窗口的设立,使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个人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个别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以法院不立案、老百姓打官司难为由,以举报等形式对诉前调解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三、相关建议

(一)将诉前调解工作纳入法院业绩考核体系

人民调解窗口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一样,都是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大局和民生服务。将这项工作纳入法院业绩考核体系,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工作的长期开展,有利于缓解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案多人少矛盾,有利于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决定》真正落到实处。建议上级法院组织对人民调解窗口工作纳入法院业绩考核的内容及方式开展专题调研。

(二)对人民调解窗口工作设立专项资金

由于缺乏资金保障,法院干警以外的承担人民调解窗口工作任务的专职或特邀调解员基本上出于奉献精神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许多必备办公用品供给不足,资金保障成为制约人民调解窗口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议设立诉前调解专项资金,以解决此实际困难。此外,建议对矛盾纠纷在诉前化解而造成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减少,进而对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调研,并采取相应对策。

(三)出台人民调解窗口相关规范性文件

立法部门、上级法院应当及时出台关于人民调解窗口的规范性文件,赋予法院人民调解窗口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并对人民调解窗口工作全程加以规范,以保证人民调解窗口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