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之保护
作者:邹山中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1086
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通过合意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现象。债权让与的双方当事人是出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不是债权让与中的当事人。由于债权的让与直接关系到债务人清偿活动的效力,因此债务人是债权让与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由于债权的让与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债务人一般无从知晓,特别是在确立了债权的自由让与原则之后,债权的让与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利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有必要加强债务人债务让与通知前的利益和让与通知后的利益保护。
一、债权让与通知之前的债务人利益保护
由于债权让与的成立或无效情况的存在,债权的实际归属与债权让与的表象并不一致。出于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考虑,债务人向债权的非归属方清偿并非当然无效。让与通知之前,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并未发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依然是有效的清偿。由于该清偿是否有效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因此还有必要再细致对其进行探讨。
对债务人为让与通知,目的是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移的事实,只要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知晓通知的内容,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也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债权让与的事实。债务人在获悉债权让与的事实之后、收到让与通知之前,或者让与通知不符合法定要求时,由于债权毕竟已经让与给受让人,因此债务人当然有权利向受让人进行清偿,其对受让人的清偿行为有效。但是,由于债务人没有收到符合要求的让与通知,因此债务人没有义务向受让人进行清偿,对于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换言之,向受让人清偿是债务人的权利但不是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人在获悉债权人让与事实之后、收到让与通知之前,对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即其对出让人的清偿是否能够对抗受让人。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依据严格文意解释,我国合同法似乎认为该清偿是有效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债务人明知债权已经让与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务人向出让人清偿或者允许出让人通过债务免除等方式消灭该债权,实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当然,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恶意的债务人还是善意的债务人,应该说从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说善意债务人清偿后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善意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消灭债务的行为仍能对抗受让人,但其不能再向受让人进行清偿。
二、让与通知之后的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出让人做出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清偿的义务。在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为清偿或者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后,如果该让与行为不成立或者无效,出让人主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无效,若允许出让人继续请求债务人债务人向其履行,则对债务人有失公平。因此,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债务人受到符合要求的让与通知后,即使未发生债权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仍有权对抗受让人的事由对抗让与人。当然,这是在出让人为让与通知的情况,而受让人为受让通知,在该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清偿是否有效,也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如果单方面是由受让人的让与通知,则可能该让与通知对债务人并无必然的约束力,此时还可能存在受让人伪造出让通知的可能,从而损害出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为共同通知,即使该让与不成立或无效,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作为这种共同让与的形式,可能是受让人向债务人出示出让人制作的让与证书或者让与字据,这种情况下,是能够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起到确认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清楚债权让与事实,但又有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出示的让与通知时,即使清偿后知晓让与债权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清偿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债务人明知让与未成立或者无效而进行清偿的,该清偿行为是无效的。
如果让与确未成立或者无效,在其未向受让人给付前,债务人可以让与行为未发生或者无效而拒绝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因为受让人并未取得该债权。如果债务人已向受让人履行,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已履行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