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白下法院认真分析商事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弃企避债”新情况,并提出相应工作对策。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白下法院陆续受理了以南京新鹏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相关案件29起,案由涉及旅游合同纠纷、消费借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等。据了解,该公司在2007年时曾作为被告参加过案件调解工作,而2008年后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沓无音讯。

南京白下法院通过调研分析发现此类“弃企避债” 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发企业一般均为私营企业、中小企业,资本较少、融资困难、抗风险能力弱。

二是案发企业多从事服务性行业,如旅游、公关、餐饮娱乐、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潢等。

三是企业一般注册资本少、经营范围不明确、无自有经营场所、租赁的经营场所易于更换,还有的企业通过网络经营。

四是生产型企业中也有一些弃企避债,多分布在纺织、服装、机械、化工行业,此类企业多为依赖外贸出口,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一时资金链断裂,企业主即放弃经营。

企业主“弃企避债”,既增加了原告公告送达费用等诉讼负担,又导致原告合法权益难以通过执行来实现,还给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对策:

一是强化司法服务网,及时掌握动态。加强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生存状况;对于有资不抵债苗头、可能倒闭破产的企业,定期进行诚信教育,并扶持该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二是慎用保全措施,避免恶性循环。对于资金链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避免机械适用保全措施,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方法解决问题,缓和诉讼冲突,避免企业因保全而彻底倒闭,引发系列纠纷诉讼。

三是构筑信用体系,完善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建立和完善诚信宣传、信息共享和危机预警机制,并加大对“弃企避债”企业主的曝光和打击力度。

四是妥善处理批量纠纷案件。对于“弃企避债”批量案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本院领导汇报,认真研究应对方案和处理措施,积极做好社会维稳工作,避免群体性纠纷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