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认真分析商事诉讼保全的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范永泉 发布时间:2009-05-06 浏览次数:1054
为规范商事诉讼保全,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扬法院对2008年该院商事诉讼保全的特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 特点和原因分析
1、保全数量较大。2008年,在受理的401件商事案件中,有216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了诉讼保全,提起诉讼保全的案件占到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53.8%。其中在扬州市区采取保全措施149 件,在异地采取保全措施67件。
2、担保方式多样。在216件申请保全的案件中,提供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担保的有38件,提供车辆作为担保物的有20件,提供机器设备和现金担保的各有79件。
3、保全对象恒定。在216件申请保全的案件中,主要以要求冻结银行存款为主,占197件,另有查封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有9件,查封其他财产权的有10件。实施保全行为超过2次以上的占采取保全措施总数的28%,有些案件甚至达到4次。
4、保全难度加大。在进行实物保全特别是异地实物财产保全时,经常遇到诸如当事人的不配合甚至故意阻挠、外地法院协助难以到位以及安全、保值地保管保全实物困难等问题。
二、对策和建议
1、严格审查保全申请。为避免当事人因错误提起诉讼保全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保全方式的不同,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严格审查担保物的权属证明,必要时对担保物进行查封。
2、谨慎应对矛盾冲突。在进行实物保全,尤其是进行异地实物保全时,审判人员应加强对自身人身安全的保护,尽量避免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生冲突。对抵触情绪较大和暴力抗拒保全的当事人,要通过机智敏捷的情势判断、耐心仔细的解释说服,必要时请求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防止冲突和矛盾的恶化。
3、引入保全风险提示。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民事诉讼利益和降低法官职业风险,应及时地制定具体的诉讼保全风险提示制度,并将相关制度规范予以公开,有效地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彻底落实司法便民的诉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