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个交通事故官司,往往要耗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如果受害人指望赔偿款来治疗,很容易耽误;而即便打赢了,很多时候受害人也拿不到钱;理赔时保险公司也会推三阻四。日前,省高院发布“江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今后,我省将推广由交巡警、法院、保险行业协会联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统一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据省高院民一庭法官介绍,为维护受害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省高院、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联合下发文件,推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处理,要求基层法院在交管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统一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由此形成快速联动化解机制。

  责任认定方面,省高院出台了专门意见,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明确由当事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区分事故性质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这里,我省规定,一般可根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赔偿标准也进一步统一。我省公安、法院、保险行业协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目前已达成共识,比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