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反映当前企业破产案件存有“五难”应予重视
作者:董学斌 发布时间:2009-05-07 浏览次数:948
企业破产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影响,党委、政府也较为关注,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制约着破产案件的顺利终结。建湖法院通过对2000年以来受理的193件企业破产案件进行梳理剖析,发现当前企业破产案件普遍存有“五难”:
一是破产企业职工维稳难。在193家企业中,76 %的企业在破产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现象,失业职工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也未兑现。加之有些企业在破产前,管理混乱,矛盾重重,职工对企业管理层严重不满。上述因素,导致这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职工群访事件,法院将投入很大精力做好职工维稳工作。
二是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难。在193家破产企业中,41 %的企业存在着资产变现难的问题。有的企业地理位置偏僻,厂房、设备陈旧老化,专用设备的变现不易找到买主;有的企业房地产证照不全,办理过户手续难,土地处置需要与土地、规划等多部门协调,时间长、扯皮多;有的企业产品长期积压,使用价值不高,且这些财产的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变现难度大;有的企业因欠职工集资款,企业房产被职工强占,在资产拍卖前清场难;有的企业在政府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地产由城市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收购,而收购价格需经多次协商才能达成;有的企业在破产前房屋已长期租赁给他人经营,承租人投入大量的资金装潢经营,如解除租赁合同,资产上市拍卖,承租人的损失如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资产难以交接。
三是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在193家破产企业中,对外债权清收率仅为8%。有的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有的破产企业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涉及与工商、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形成时间长,大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有的破产企业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清偿。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度较大。
四是法院与金融部门协调难。在193家破产企业中,32%的企业在破产前已歇业多年,动产财产已基本处置完毕,只剩下不动产的房地产,且已抵押给金融部门,如法院依法将该财产裁定给金融部门,破产企业基本上就无产可破。为提高清偿率,法院和清算组不得不多次与金融部门协调,而金融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作出让步。
五是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配合难。因行政干部流动性大,有些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矛盾较多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怕在任职期间职工上访影响个人升迁,主观上不是积极与法院配合推进企业破产进程,而是采取拖延的办法消极应付,导致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久拖难结。
由于企业破产案件存有上述矛盾和困难,单靠法院一己之力难以解决。因此,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金融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协调矛盾。通过形成工作合力,破解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难点,为法院企业破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