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大量涌入法院,案件类型逐步转变为以追索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为主,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的用工者被诉增多。金融危机下该类用工者大多处于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甚至面临关停企业、店面的危机,劳动者的诉讼使用工者雪上加霜,双方之间的矛盾极易激化。

2、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无规范的劳动合同,大多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对不存在规范的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情由,在用工方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双方谅解,少量用工方以双方默许的方式对劳动者适量补贴。

3、劳动者在经济危机下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以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向用工方追索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等,数额远远超出用工方可接受的限度。

4、诉讼大多数有律师进行代理,且多数签订有风险代理合同。代理人借用工方的漏洞鼓励劳动者提出高额诉求,拒绝接受和解,且部分不良律师的风险代理金比例高达50%

该部分劳动者的诉讼有恶意滥诉的嫌疑,既占用了司法资源,该状况亦极易引发用工方境况的深度窘迫,带来用工方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不信任,激化社会矛盾,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借机整顿用工不规范的状况,促使用工单位从不规范带来的教训中做到依法用工;

2、对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律师业监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大对目前状况下律师执业的监管;

3、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加大对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维护用工方的良性运转,避免极端经济形势下的社会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