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多会在处罚上尽量体现宽严相济的“宽”字,能宽则宽,能放则放,尽量选择判处财产刑。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慎用财产刑。

一、违反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财产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是对行为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人身专属性,只能由犯罪行为人自己承担。而未成年人一般无独立的较大份额财产,只能由家长或亲属替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实际是把未成年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给他的亲属,明显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二、容易空判影响法律权威性。由于未成年人大多不具备缴纳能力缴纳罚金,当未成年人罪犯家长或其他亲属拒绝为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时,又不便对其强制执行。那么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的财产刑的判决就成了一纸空判,无法履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财产刑是给受刑人以失去财产为痛苦,以此来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身体和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成熟,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如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财产刑,在他们的心中会产生以钱赎罪、以钱代刑的错误认识,影响其产生正确的刑罚观念,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