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作者:冯友林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1161
去年,某县级市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上级法院要求,会同司法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人民陪审员55名,分别定岗10个“一线”审判部门。其中,退休人员7名,街道居民1名,村支书、主任6名,居委会民调主任7名,在职党政企业干部34名。
一、去年某县级市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该院共有24名人民陪审员参与355件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率为6%,其中有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194件刑事案件的审理,有2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161件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陪审员所占全院整个陪审员的43.6%,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这24名陪审员中,退休干部、民调主任的陪审员占83%。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低的原因
一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对参与陪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有部分陪审员认为,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享受,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只是陪而不审的装饰,没有实质意义。
二是没有建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由于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陪审员无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实际上很难到位。
三是人民陪审员陪审时间与自身工作时间易发生冲突。由于该院有一半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在职的党政企业干部,参与陪审时间与自己工作时间常常发生冲突,而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一次次延误案件的审理,影响了法院案件的排期开庭效果,使得法官在考虑陪审员是否参与合议庭陪审时,产生顾虑,往往会放弃通知在职党政企业干部参与合议庭陪审,因而减少了这部分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机会。
四是经费保障不足。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补助偏低,难以弥补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支出和因参与庭审所失去的经济利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降低了人民陪审员出庭率。
三、针对以上原因,东台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陪审的新路子,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策性措施
1、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并结合该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东台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使用考核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监督、操作程序等作了详尽规定。根据陪审员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等进行分类选岗,并在任期内相应稳定,使人民陪审员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更准确地把握调解方向和重点,从而起到了能及时参与庭审,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促使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分类合理使用人民陪审员,既可以缓解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解决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案件审理的需求,同时又能提高法院社会形象,亦拓展了社会监督的渠道。
2、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该院人民陪审员实施办法规定,在本院政治处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办公室,各庭使用人民陪审员须报送政治处安排,各庭使用每名陪审员每年不得少于5件,每季末将部门使用陪审员情况书面报送政治处,并附相关依据,作为陪审费用的支出凭据,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情况,政治处将适时予以通报。
3、为便于人民陪审员进行公务活动,该院还安排专项经费为人民陪审员订做统一制服和人民陪审员工作胸牌,发放工作证。不仅提升了庭审形象,又规范了执法行为。
4、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前期工作要认真作好安排,要求各部门要提前三至五天通知人民陪审员来法院阅卷,了解案情,并由主审法官将案件中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释明,使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做到胸中有数,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合议打好基础。在审判活动中,使得每名陪审员均能真正身心俱在地参与陪审,要求法官应多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经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延伸人民陪审员的职能。
5、政治处还根据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人民陪审员的年度培训计划,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是该院管理使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又一特色,他们根据每名人民陪审员参审业绩,每年将评选出人民陪审员先进工作者3-4名、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进一步调动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