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由于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环节不规范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不但阻碍了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加大了诉讼成本,也影响了鉴定结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存在问题。一是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有的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后,未经对方质证和审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将卷宗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往往导致鉴定范围不明、鉴定证据不够客观,在此基础上,鉴定意见缺乏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容易让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提出重新鉴定,加大了诉讼成本。二是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较多,无明确的结论意见,使得鉴定结论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问题上失去了鉴定的意义和价值。目前少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模棱两可,往往是原因分析类占较多篇幅,大量的不排除或可能的用语,而没有最终的鉴定结果,让人看了不明就里,常常令当事人双方都不满意,提出重新鉴定的比例较高,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明确鉴定结论的不属于重新鉴定的范畴,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由此造成鉴定程序的延迟,给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对策建议。一是鉴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鉴定前,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明确争议焦点、固定证据明细、确定鉴定项目和范围,在此基础上再由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避免鉴定的盲目性,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尽量减少重新鉴定。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应把好鉴定关。在对外委托时,向鉴定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要求鉴定报告客观、明确,杜绝含糊其辞的鉴定报告,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避免到承办法官后再进行补充鉴定,缩短案件流转时间。三是引入鉴定机构的评价机制。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督评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专业问题的权威性。建议省高院定期摸底,对经常出现无明确鉴定结论、质量较差鉴定报告等其它问题的鉴定机构取消其入选法院系统鉴定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