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当庭翻供增多的现象应予重视
作者:朱金龙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次数:1208
近年来,职务犯罪当庭翻供呈增多趋势,严重影响着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且社会影响较坏,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职务犯罪当庭翻供的主要特点
1、当庭翻供的比例上升。苏北某基层法院2007年、2008年审结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8件、9件,当庭翻供的案件分别占总数的63%、89%;今年1至4月审结5件,涉案被告人均有不同程度的翻供表现。
2、翻供的内容相对集中。主观上由“明知”翻为“不明知”、犯罪数额由大翻小、赃款去向由私翻公,翻供的内容一般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如受贿犯罪被告人往往辩称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等。
3、翻供的理由比较单一。被告人当庭推翻已前的交待,通常辩称侦查部门办案程序违法,存在刑迅逼供行为,声称自己当时头脑不清醒,所作的交待系诱供、逼供所致。
二、职务犯罪当庭翻供增多的原因分析
1、被告人畏惧刑罚制裁。由于被告人存在畏惧处罚、侥幸过关的心理,接受审判时企图作最后一博,当庭供述避重就轻,甚至全盘否定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轻供轻判、不供不判的目的。
2、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被告人亲属想方设法点拨、唆使被告人开脱罪责;少数律师出于经济利益、个人声誉需要铤而走险,利用会见之机暗示被告人翻供;同监室人犯翻供给职务犯罪分子产生渗透作用。
3、侦查环节存在疏漏。由于侦查程序存在某种瑕疵,被告人紧抓不放,以此为借口推翻以前的交待。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因侦查部门收集证据不细致、不全面,给被告人翻供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预防遏制职务犯罪当庭翻供的对策
1、注重法制教育,摧毁翻供心理。要加强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法制教育,讲清司法机关重事实、重证据的办案原则,说明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指出翻供的法律后果,打消被告人侥幸过关的心理,引导其如实供述。
2、加强监所管理,避免交叉“感染”。要加强对羁押场所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检查教育,适时变动职务犯罪分子的羁押监房,断绝同监室其他人犯的不良影响,努力创造良好的羁押环境。
3、强化律师管理,推进依法维权。司法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制度,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表现,及时反馈苗头性问题,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的深入开展,不断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4、规范侦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侦查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行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细致、全面地收集证据,使定案证据形成锁链,消除当庭翻供的空隙;加大侦查手段的科技含量,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卷一并移送法院审判,使当庭翻供无可乘之机。
5、严格证据审查,彰显司法公正。审查起诉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交待系非法取得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另行指派人员侦查或自行核查,保证证据来源合法;法院要严格把好证据审查关,排除非法证据使用,正确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对故意狡辩、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充分体现刑事政策,震慑企图翻供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