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反映当事人恶意析产规避拆迁政策应引起重视
作者:周金玲 发布时间:2009-05-15 浏览次数:1137
近期,射阳法院在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通过析产诉讼恶意劈分房屋产权,大量分户的情况增多,该类案件中当事人的目的往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析产结果合法化,规避拆迁管理政策,从而达到增加房产安置面积、多得货币安置款的目的,应引起重视。
一、恶意析产案件的特点
1、讼争房屋在拆迁区划范围内。诉争房屋所在地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一般已被列入拆迁区划范围,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户口一般已实施冻结,不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部分当事人即通过诉讼方式恶意析产,大量分户,套取更多拆迁利益。
2、部分讼争房屋不具备自然分割条件。部分房屋在实物上并不具备分割的自然条件,对面积过小、没有具体权属范围界限或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简单分割设定新的产权将导致房屋权利的虚拟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发挥。
4、当事人借析产规避拆迁政策意图明显。当事人起诉时间多在诉争房屋所在地被确定为拆迁范围之后一段时间,部分当事人数十年前已经分家或已自然形成不同家庭生活状态,当事人提起析产诉讼的目的多为规避拆迁政策,获取拆迁待遇。
5、原、被告易在诉讼中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该类纠纷当事人多为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之间几乎没有矛盾,被告对原告的析产主张也没有异议,易对房屋产权分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二、相关建议和对策
1、依法审慎立案。坚持既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又限制恶意析产行为的原则,对已进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房屋析产案件依法审慎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
2、进行实地调查。到现场了解情况,查明房屋实物分割是否具备实物的自然条件,劈分房屋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当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核准。
3、控制析产方式。对确有理由的析产纠纷,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房屋实物分割处理办法,尽量采取折价等其他非实物分割处理原则。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拆迁主观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服从拆迁政策,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