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反映农村赡养纠纷收案呈上升趋势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09-05-18 浏览次数:1116
近几个月来,邗江法院审监庭发现辖区内的农村赡养纠纷数量和前两年同期相比有增多趋势,赡养案件数量虽尚不占全庭收案总数的1%,但其上升幅度确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透露出一丝不和谐的声音。
总结近期的赡养案件,可以发现农村赡养纠纷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问题引起的:
1、多子女互相推诿最终导致老人无人赡养。起诉到法院的赡养纠纷大部分是“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况,多名被告即子女对老人生活费的承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只要以各自的经济条件为基础一般较少拒绝,主要分歧在于老人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大多会以家中无房、没有分得房产、已经出嫁或已经对过世的老人(原告的配偶)承担了赡养义务等理由拒绝解决原告的生活起居问题。
2、以分家析产不均为理由推卸赡养义务。农村赡养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就是“分家协议”,在家庭长辈或村邻的见证下父母以及子女对家产的分配及赡养问题作出安排,这符合农村的风俗,但过于将分得的家产和赡养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导致日后矛盾产生时,子女以分家不均为由推卸责任,这一理由到法院自然站不住脚,但若不起诉法院,老人则会由于既无子女照料又无自身财产保障,导致生活困难。另外分家协议中也存在一些普遍但有法律瑕疵的内容,例如“分别赡养”的约定,不同的子女对父母分开赡养,在一方去世后,对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对协议上不归自己赡养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3、封建思想作怪,不接受老人再婚拒绝赡养。随着社会的进步,老人再婚的社会大环境比以往宽松许多,但往往反而是自己的子女不能接受,多加阻碍,认为老人再婚影响面子,是不光彩的事情,认为父或母再婚后给生活费,其中一部分是给了与自己无关的人而拒给或者不愿意提供住房给“外人”居住,导致赡养纠纷。
上述农村赡养纠纷的起因是多方面的,但从社会整体来看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漠、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则是根本原因的,为钝化家庭内部矛盾,妥善解决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我庭审判人员总结了如下几条经验。
1、不同起因的赡养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由于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纠纷,除了法律更多的受道德的调控,所以赡养案件比起其他婚姻家庭类案件更加适宜调解解决,但许多赡养案件开庭时老人与子女之间、子女与子女之间大多会发生争吵,互相指责,如何调解才能在短时间化解矛盾是关键的。在多子女推诿的情况下要区别各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避免产生赡养责任均摊的误会;在主要由于分家析产带来矛盾的案件中要注意讲明法律,区分分家产和赡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重点做好认为分家不均的子女的思想疏导工作;对于再婚引起的赡养纠纷,要表明再婚是老人的权利,批判认为父母再婚有碍自己面子这一种落后的封建道德观。
2、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尽快解决老人生活起居问题。我庭审理的赡养纠纷90%以上是当庭调解成功,由于调解不存在上诉期的问题,子女必须立即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可以最快的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在庭审过程中曾有老人对法院效率表示不满,经过了解发现是立案到开庭时间过长,一般间隔在20-23天,加上邮政快递不能及时得到送达情况反馈有时会导致开庭的延误,所以建议对于赡养案件法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法院专人负责送达,一经送达便可以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庭前调解的作用,这将大大缩短办案周期。
3、扩大案件审理效果,发挥案件教育警示作用。尊老爱幼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拒绝赡养老人是会遭到社会谴责的行为,为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法院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当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既可以对案件中的子女起到教育作用,又可以宣传法律,指导群众自身以及基层调解组织解决赡养问题,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另外,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老人和子女对政府现有的老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保险福利等政策完全不了解,这一方面是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关部门的宣传工作、服务工作还不到位,相关政策的规定限制较多、程序复杂,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赡养老人是全社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真正改善滞后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所有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这才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和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