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笔者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当前民事案件的授权委托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伪造委托书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为授权委托书的真伪法院一般不予以审查。审判人员在接受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时,一般只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的签名和委托权限是否具体明确,而不审查委托书的真伪。这种情况下,如当事人本人到庭,则不会出现委托人否认委托的情形,但如果委托人不出庭,代理人全权代理,则会出现代理人伪造委托书的情况,一旦审理结果对委托人不利,则其可以未授权代理人出庭为由,拒绝承认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是授权委托书存在传真件或复印件的情况。当事人在外地时,因邮寄委托书较繁琐,往往通过传真的方式将委托书传真给代理人,由代理人将传真件交给法院。有的代理人将委托书复印后将复印件交给法院。而审判人员如不加以仔细审查,往往会以为是原件而入卷。由于复印件或传真件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一旦审理结果对委托人不利,则其可以否认委托,使法院陷入被动。

三是授权委托书存在修改的情况。修改的部分一是增加代理人,由一人代理改为两人代理;二是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授权委托的权限如何规范填写,将委托书上委托权限写为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由于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的权限不明,于是代理人重新在委托书上增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而增加的部分笔迹与原来的笔迹明显不同。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往往否认全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四是存在多人代理的情况。个别委托书委托了三个代理人,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两人。

针对当前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委托书的真伪要严格审查。为防止代理人伪造委托书,应当要求授权委托书在法官的面前签字。如在法官的面前签字有困难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以证明委托人签字的真实性。在公证有困难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采取电话核实等方法,对委托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委托书存在疑点,则应责令委托人亲自到庭。

二是委托书应当一律提供原件。对当事人在外地的,应当要求其将委托书原件寄至法庭,而不能凭传真件即准许代理人出庭。

三是委托书存在笔迹不一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捺手印或签字予以确认。对委托代理人超过两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重新出具委托书,或撤销其中一个代理人。

四是加大制裁力度。对伪造委托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如系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伪造委托书的,应同时通报给其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