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物权法定,通说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这意味着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从中可看出,物权法定之内容包含两项,一项是种类法定,一项是内容法定。种类法定指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型物权。内容法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物权。这要求:一,人们在交易中不得随意修正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比如减少所有权的内容;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移转或创设权利,相对人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比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本身之性质决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只要有明确的物权和债权划分,就要求物权类型法定。法律事先规定物权种类和内容,大家一体遵守,即省去人们在每份合同之中作各种定义条款,达成共识,即使有这样的共识,对第三方也没有约束力。那么大家对之都应该有统一的认识,言某种物权世人皆知其为何义、有何效力等,否则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有对世效力。物权的这种对世性特点要求,要求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让与权利,因为即使创设新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

在作者看来,物权法定主义主要作用在于规定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使在双方之间因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具有对世性。实际上,合同法和物权法均有某种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必要条件之规定,也许只是条件不同而已。物权法规定之物权成立条件更主要理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物权法定的一个重要功能即是满足一定要件时,才能取得对世效力成为物权。至于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物权”种类,一般来讲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即生效。因此,物权法定主义受到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的限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就失去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