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反映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作者:李之良 发布时间:2009-05-25 浏览次数:1170
近日,扬州维扬法院对去年金融危机发生前后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排查分析后发现,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值得引起关注。
一、特点
1、案件数量攀升迅速。去年4月至9月,该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仅14件,涉及8家企业。然而从去年10至今年3月,该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达124件,是金融危机发生前的8.9倍;涉及企业达49家之多,是金融危机发生前的6倍。
2、群体纠纷开始增多。譬如以扬州市瘦西湖风景区管理处为被告的19件劳动争议系列案和以扬州捷达玩具工艺有限公司为被告的13件劳动争议系列案,都是2008年10月以后受理的。
3、案件标的增长迅猛。去年4月至9月,该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无一件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单件最大标的额为98241元。然而从去年10至今年3月,该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就达23件,单件最大标的额为313054.66元。
4、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去年10至今年3月,除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这两种类型外,加班工资支付纠纷、违反最低工资制度补发工资纠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劳动关系解除纠纷大量出现,甚至出现了要求撤销提前退休决定以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等新类型纠纷。
5、诉请类型变化明显。在去年10至今年3月该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为17件,去年4月至9月为2件;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补偿金的18件,去年4月至9月为2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43件,去年4月至9月为20件;涉及养老等各种保险纠纷的案件为58件,去年4月至9月为5件。
二、成因
1、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空间有限,劳动者工资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大,无力为所有职工缴纳足额保险。由于企业未依法缴纳保险在先,对于一些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无力监管。一些旷工数月的劳动者,要求企业缴纳保险并支付工资,导致矛盾激化。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劳动者未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主动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金以工资形式支付。而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发现有利可图时,劳动者则又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各大媒体的广泛宣传,让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经济补偿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地方有了更充分的了解,促使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空前强烈。
4、一些企业为减少劳动力成本,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承揽合同的方式将业务发包出去。然而,当劳动者因工受伤或其他利益受损时,往往又会以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工伤赔偿或要求企业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司法调研。及时开展劳动争议纠纷的排查工作,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重点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金融危机出现以来,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新类型案件、群体性纠纷进行梳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意见。
2、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企业联络员的作用,定期走访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和可能存在的诉讼隐患,并及时地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帮助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及时请示汇报。
3、开展巡回审判。选择部分具有典型性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到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开庭,通过公正的判决和详细的法律释明,消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存在的投机心理,教育劳动者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