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虽然得到大幅度提高, 缓解了案件多、 人员少的压力, 但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启动程序不易操作。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后, 对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辩护人需送达的各种书面通知比较繁琐, 一个案件, 多次通知,使简易复杂化。

二是征求被告人、 辩护人的意见难以操作。 一些被告人的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 对简化审、 简易审或普通审的区别并不能真正了解,认为只要认罪就可以从轻处罚,并不重视是否需要简化审。委托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在没有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及提审被告人之前,难以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让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比较困难。而且被告人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如果在法院决定适用之后,被告人才委托辩护人,且辩护人不同意适用时, 就会使审理程序出现反复,反而影响庭审效率。

三是导致程序复杂化。重复核实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重复告知被告人是否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将程序复杂化。

四是导致当庭宣判与现状不符。 目前有少数法官不具备当庭认证、 当庭宣判的能力, 加之一些案件需要给被告人一定的时间来赔偿、筹集罚金或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 也不宜当庭宣判。如果过分强调当庭宣判率, 必然会导致审判质量的下降。

五是庭审时间过短,影响了庭审效果。 简化讯问、举证、辩论程序, 使旁听人员难以明白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程序,淡化了刑罚的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