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和了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需要。但此项工作在实践中也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情况

滨海县总人口110多万人,法院年均审结案件5000件左右。全县有人民陪审员 26人,平均年龄37岁,已参加过上级法院或法律院校业务培训有11人次, 26人中有14人为中共党员,有8人所学专业为法学,有19人来自全县党政部门。 今年14月,2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该院开庭审理案件45人次。参与审理的案件多为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纠纷案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法院聘请陪审员越来越困难。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陪审员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没有自己一个样,所以他们愿意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员,不得已让已经担当陪审员的公民无限期的担任下去,使这些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陪审专业户”,这样的做法产生了诸多的弊病。  

二是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陪审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国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欠缺的。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

三是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推行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后,限制了陪审的范围。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人民法庭积极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所审理案件80%以上均采用简易程序。如我院今年14月,审结1506件案中,有82%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结。

四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认识不力,有些领导不积极支持本单位从事陪审工作的人员参加陪审案件,有些单位以工作量大为由阻止。基于部分领导的这种认识,陪审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在很多时候被抹杀。

三、今后陪审工作设想和建议

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对于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现实意义。要想使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司法审判中真正得以发挥,实现真正的司法民主,就必须不断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首先。法官应转变观念,要从建立民主政治、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院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去认识陪审制度的重要价值、现实意义,自觉树立依法邀请陪审员参加审理,实施监督的观念。其次,人民陪审员应摆正位置,深刻认识到陪审工作的任务和作用,在工作中严守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积极、正当地行使职权,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审判,司法民主”的初衷和力量。

二是要在实务操作中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启动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影响较大案件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被告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依法吸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要实行告知制度,立案送达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可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实行庭长酌定适用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庭长决定是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纳入审判工作考核,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

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官和陪审员职业的互动作用。法院审理案件追求的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其思维强调法理和注重社会普遍正义的实现,而人民陪审员作为来自普通公民的非职业法律人,其思维更多强调情理和注重个别正义的实现。二者共同审案,使双方思维方式相互影响,从多种角度分析问题,使用权裁判结果既讲法理又讲情理,既有法律的威严又不失人情味。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来自普通公民、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其语言、思维更符合一般公民的理解习惯。人民陪审员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便于当事人接受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四是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职权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实行审前准备会制度,承办法官开庭前向合议庭成员介绍简要案情、庭前证据交换、可能的争议焦点、相关法律规定等情况;庭审中,主审法官必须征求人民陪审员是否发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坚持由人民陪审员先行发言,并保证其平等表决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通过这些措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力,较好地克服了“陪而不审”现象。

五是建立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陪审员由于缺乏物质保障,从而导致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很难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光靠法院的补助,一时难以满足陪审员陪审期间的生活保障,这样无形中挫伤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建议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所支出的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家或地方财政专款拨给法院,由法院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