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执行案件的飙升之势,应引起足够重视。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为例:2006年新收执行案件650件,2007年收案1466件,收案上升了133.2%20081-5月份收案529件,20091-5月份收案1424件,上升了169.2%。分析案由,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类执行案件091-5月同比上升了38.7%,合同类纠纷执行案件同比上升了308.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同比上升了400%,仲裁类执行案件同比上升了39.1%

一、执行案件逐年飙升的成因分析

原因之一,执行案件由预收改为执行完成后收费,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空间。《民诉法》修改前,大多数法院都是采取提前向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等案件执行后再由被执行人支付的办法,当事人申请执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执行标的越大,风险就越大,理论上压降了一部分执行案件。新《民诉法》将申请执行案件收费改为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向被执行人收取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不需要交纳费用,没有申请执行成本和风险,申请执行的环境宽松,客观上增强了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意识,为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推波助澜。 加之诉讼费的大幅下降后,打消了很多人对诉讼风险的顾虑,诉讼案件增多必然导致执行案件增多,因此申请人在没有执行风险的顾虑下,根本不管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或是否愿意凭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一味申请执行。

原因之二,当事人败诉后履行法律义务的诚信降低,申请执行成为胜诉当事人的无奈选择。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从而迫使胜诉当事人不得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一是民事调解协议最初就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些案件当事人本来不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或不愿意调解,但往往慑于法官手中的裁判权,害怕不同意调解将触怒法官,最终承担更加不利于己的判决结果。债务当事人为避免法院判决立即履行义务,在暂无能力履行或对裁定结果不满的情况下,假装同意在一定期限后履行义务,但事后对调解协议予以反悔;债权当事人担心时间拖的越长损失越大,违心地做出妥协,待发现债务人不能履行法律义务时,便迫不急待地申请法院执行。二是审理中没有兼顾执行,造成执行多、执行难。法院中部分审判人员没有分工不分家的意识,认为审判只管案件审结,至于执行人员能否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致使其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提供方便,如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让被执行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将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让案件走向强制执行程序。部分案件在审理中就可以通过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兑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但由于审判人员未把工作做到位,使当事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为尽快实现个人的利益盲目地申请财产保全,使财产保全只是走形式,效果不大,但申请人都始终认为已保全,有财产可供执行,期望值很高,连本带息都能获取,积极申请执行。有些调解判决主文不清、概念不明,当事人无法自动履行,最后只好申请法院执行。三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尚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其后发生了生重病、做生意亏本等情况,导致没有能力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原因之三,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执行量不断扩大,加速了法院执行案件的攀升。清河作为淮安市的主城区,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影响面的扩大,造成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外部环境的原因。随着我市农村、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市政重点工程不断展开,导致法院行政执行案件的增加。被申请人的原因。一是部分被执行人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短期利益,而不考虑国家大局利益和城市发展长远利益,对生效的行政裁决和法院裁定不自动履行,不配合执行,甚至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暴力抗法,攀升了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二是申请到法院执行的案件大多是行政机关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案件,其中有部分就已形成“骨头”案件,不是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就是对立情绪特别大,申请到法院后大多形成重点、难点、热点案件,成为执行工作的沉重负担。行政机关的原因。行政机关对一些影响重大案件如拆迁、拆除违法建筑、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民间融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农民工工资等行政行为中作为不力,极可能转嫁为法院的执行压力。

原因之四,陈年积案重复中止和恢复执行逐年增多,造成法院执行包袱愈加沉重。一是因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方式的多次性而导致案件执行的多次性。如赡养、抚养等案件,由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方式大多是按月、按季或按年等,而且这些案件的履行期限大多数又比较长,当事人往往就同一份法律文书需每年、甚至一年数次申请执行。这种多次性执行案件年积月累,越积越多。二是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再次执行,从而导致一起案件的多次执行。三是案件执行中止后又恢复执行。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如此反复,造成了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原因之五,委托执行案件增加,较难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而在实践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委托执行案件中,多数财产难查,当事人难找,造成新案周期漫长。二是与委托法院联系不畅,与权利人沟通困难,造成执行流程阻滞。三是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时明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仍以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为受托法院管辖为由予以委托,而等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费时费力调查清楚时,已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执行进度。四是本院委托执行的部分案件被退回。今年以来,我局委托其他法院执行18件,被退回5件。我局受委托执行案件10件,执结7件,受委托执结率为70%

原因之六,法院案多人少、执行力量明显不足,影响了执行进度。清河法院执行局共有19人,其中一线办案人员11人,财产保全2人;1-5月份共收执行案件1424件,按11人分案计算,人均分案129.5件,月人均收案25.9件;财产保全案件99件(08年全年保全案件176件),人均保全45件;执行异议案件裁决16件(08年全年18件)。执行力量明显不足,全局人员均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

二、缓解执行案件飙升的建议及对策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新闻纸质媒体、网络媒体和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一方面,加大法律知识宣传,努力提高群众履行司法裁判的自觉性,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社会上积极营造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氛围。另一方面,使申请人明白,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

2、深入探索,创造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突破“执行风暴”、“假日行动”的执行模式,综合采取诸如“债转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新闻曝光”、“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定期召开公开执行兑现大会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敦促其恶意拒绝执行法院裁判行为,树立执行权威。

     3、加强审执衔接,努力为执行创造条件。在法院内部完善审执兼顾的做法,在做好审执分立的同时,改变就案办案、管审不管执的做法,注意做好审执配合。审判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制作出内容明确的调解书,还要注意了解当事人的状况和财产情况,并记入笔录,一旦发现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可能影响以后执行的行为,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及时执行。审判人员要真正做到制作调解文书无歧义,法律文书中应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现家庭住址等情况,笔录中应反映主要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电话等信息情况。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与执行局就个案情况交换意见。

    4、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将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纳入审判法官业绩考核范围。在充分保护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由各庭长审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履行方式,确认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及资信等情况,保证双方当事人是在知情知法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实际履行,压降执行案件上升率。

5、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在申请执行期间,由立案庭严格按向发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等法律文书。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由承办人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6、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效。

7、制定积案中止和终结审批制度,防止新积案产生。很多的执行积案都是来源于中止、终结案件,对凡是需要中止、终结案件继续严格把关。应由承办人写出书面汇报,交执行局裁决合议庭评议,再由分管院长把关决定,避免中止、终结案件的随意性。

8、建立行政执行案件工作的互动协作长效机制,发挥综合调处作用。内部,执行行政案件及非涉行政案件涉及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局三个部门,完善执行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执行”工作流程,坚持“快立?快审?快执”的方针,各部门之间主动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外部,抓住申请机关与被执行人属地政府、申请机关与法院这两个关系,申请立案时,可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政府联系,或主动与申请机关的上级部门、人大、政协、政法委等部门沟通,争取案外协调调解,不进入执行程序。

9、积极主动地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确保执行效率。承办人委托其他法院执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受托法院搞好沟通,主动将被执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相应的能够调查出的财产情况一并告知受托法院,尤其是被执行人现个人自然情况,这样更有利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展开调查,而不是茫然无所目的的调查。对于受托法院来说,这样能够缩短调查期限,有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为执行财产赢得了时间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