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1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了执行实支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此举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体现了司法为民、便民理念。但另一方面,执行案件受理费的“零首付”使当事人在立案时毫无顾忌和约束,极易滥用诉权,从而导致重复申请立案。今年1-4月份,泗洪法院已发现14件执行案件存在重复立案现象,其中有3件是在执行结案后才发现重复立案,既干扰了正常的执行工作,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执行案件重复申请、立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共同诉讼案件各权利人之间、案件当事人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缺乏沟通,分别申请立案;二是共同诉讼案件个别权利人为达到独自侵吞执行款目的、采取风险代理的案件当事人为逃避代理费而私自申请立案,其他权利人或代理人不知情又申请立案;三是个别当事人见案件久执无果,为给法院施加压力而故意重复申请;四是法院把关不严,审判庭法官责任心不强而重复出具可予立案的证明,立案庭法官工作疏忽而准予立案。

为遏制、避免执行案件的重复立案,笔者认为,在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前提下,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案件审理法官把好源头,逐案填写“生效案件移送执行登记表”并留档备查,避免为同一案件重复出具立案证明;二、立案法官严格审查,代理人代理立案的应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立案的委托书,共同诉讼案件立案时应出示所有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立案的书面材料,充分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的案件查询功能预防重复立案;三、强化联系沟通意识,特别是采取风险代理的代理人在案件审结后应主动持代理合同到立案庭、执行局备案,不给恶意当事人可乘之机;四、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对没有申请立案权利而申请或为达到不法目的而故意重复申请的行为,要视情节、后果的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