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法治领域呈现出法律人性化趋势,越来越多的与公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等。还有,司法机关执法为民的各种举措,如死刑犯临刑前可以约见亲属,未成年犯实行社会服务刑等,令人欣慰。

推崇法律人性化,从中国的法制发展路径梳理,具有突破性意义。法律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一脉相承。法律从野蛮、残酷、专制,正走向人道、文明、民主。而人性化是法律进化的必然趋势,就如同人权保障是社会发展之趋同目标一样。过去人们把法律看成铁面无私、冷酷无情,但更要看到,法律制定的初衷包含善意,有预测、教育和强制多种职能,既与人为难,又与人为善。

法律的“亲民、便民、利民”之人性化形象是指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追求保障人权为核心,具有关心人、尊重人并与法治精神不相违背的价值理念。换言之,法律是以保护公民利益为根本,法律是以打击违法犯罪为对象。严惩不贷,这里的严不是严酷、冷酷、更非残酷。

此外,人性化与法治化看似一对矛盾,实则既对立又统一。法律人性化是法治精神中人权保障思想的具体体现,会使其受到心灵的震撼和法律人格之感召。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本身,也应当把他们当人看待。

关于法律人性化之题解,无外乎其三:一是不能让公民害怕我们的法律;二是能让公民便捷地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权利;三是法律人性化会推进文明司法。文明司法既是实现法律人性化途径之一,也是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用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