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吴玉凤 发布时间:2009-06-11 浏览次数:1124
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为此本文通过对此类案的现状特点进行分析,对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现状分析:
1、事实认定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多
鉴于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和一定的未知性,这类案件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很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经常性表述含糊,如“不能排除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虽无过错但存在不足”等,造成当事人不能信服,法官也感到困惑不解。
2、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仍比较突出
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一直未能得以统一,即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统一,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各执一词,使案件调解难度增大。同时,不同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采信难
由于医学会地位不够中立,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不信任、鉴定人员很少出庭接受质证,造成法院在鉴定结论采信上“左右为难”,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由于目前缺乏对鉴定效力层级的法律界定,当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项目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法官难以取舍。
4、双方矛盾尖锐,协调处理难度大
医疗纠纷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双方大都有过正面交锋,系协商或调解不成才诉至法院。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突出,诉讼心态失衡,案件协调处理难度要明显大于其他民事案件,“案结事了”的压力很大。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1、优化整合司法资源,实行专业化审判
建议采取集中审理的方法,指定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法院对医患纠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减少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诉讼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引入医学专家,选任医务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2、建议就医纠纷专门立法
有权部门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合理、权威的解读,统一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立法部门应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单独立法,应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疗过失、归责原则、鉴定制度、赔偿标准等内容,统一法律适用。
3、规范医疗纠纷鉴定
应尽快成立中立、独立鉴定机构,建立职业化的鉴定人队伍,依法规范鉴定人员的从业行为,完善对鉴定人员的惩戒制度,提高鉴定人员出庭率。要建立与医疗机构级别相应的鉴定结论层级规则,解决鉴定结论冲突问题。
4、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积极探索医患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减少成诉的纠纷数量,如在医院内部设立纠纷调处机构,成立独立于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等,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医患沟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