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遏制“三案”、确保廉洁司法的思考和实践
作者:周云飞 发布时间:2009-06-12 浏览次数:1180
最高法院经过认真调研,认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了及时解决好这一突出问题,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并向社会各界公布: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南通港闸法院自建院近三十多年以来,未发生过一起干警因违法乱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连续三年保持纪检、监察信访方面零投诉的良好态势。当然这并不表示我院就完全不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苗头和现象,我们也深知摆在面前的防治司法腐败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现结合我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就“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法院司法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产生的原因、遏制的措施等方面作一些浅显的分析。
一、“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法院司法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目前在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委托鉴定及其他工作关节中,存在着以下十一个方面的表现形式:直接、间接接受,索取、变相索取当事人、请托人等的钱物;借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钱物,或由上述人员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交易、办企业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受人之托或为获取个人利益,向当事人泄露审委会、合议庭意见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教唆纵容当事人上访;审委会、合议庭成员之间或本庭审判员之间讨论案件时不讲原则,附和错误意见,互相通融,甚至互相利用,结成“利益共同体”;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请托,在上述人员与案件承办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转交钱物等行为;利用个人关系、职务影响,对其他司法机关、上下级法院或本院其他审判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打探、说情,干扰影响司法活动;利用“人权、财权、事权”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权力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存在违法违纪现象,不反映、不抵制、不处理,听之任之,助长不正之风;对廉政建设不重视,分管部门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而本人及相关领导未受到责任追究;“一岗双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待下属违法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愿管,隐瞒、包庇、授意、纵容,甚至参与违法违纪等。
上述现象的本质是对法律的不忠诚,是司法不公,是司法腐败,最高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其实就是对上述这些表象的高度概括。当前,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因此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沦为“阶下囚”,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被人民群众称之为司法腐败,并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信的守护者。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当前社会现实的影响。
1、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官本位”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拥有一定司法权力的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徇私枉法。另外,由于历史文化的关系,人情社会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特色,人情关系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人们在通过法律解决矛盾时,往往不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法官送礼行贿,企图打通关节,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许多案子刚接手,双方说情人就接踵而至,出现了“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怪现象。亲戚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等无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以致造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止,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2、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腐朽思想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勿庸讳言,也由于种种原因,那些过去曾被长期批判鞭挞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与之俱生,而且呈蔓延发展趋势。人天性中的“避苦求乐”趋利性,对权力欲、物欲、性欲的追求在一定的条件下疯狂的暴露出来。司法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作为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法官,自然也难免会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腐蚀,一些干警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潜移默化地发生了变化,如近些年来,一些干警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了,个人主义滋长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丢掉了,享乐主义膨胀了;廉洁执法的荣誉感忘却了,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邪念萌生了。一些思想薄弱、素质不高的法院工作人员,难免抵挡不住欲望的诱惑,做出有损司法公正、法律尊严之事。
三、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应纳入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来,建立好“三不为”机制
我国,前几年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这一丑恶现象。我们必须根据中央的部署,站在全局和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纲要、工作规划”的要求,从教育、制度、监督三个方面研究对策和办法,用切实有效的手段,使法院干警面对“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做到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我院在此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1、我院在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的同时,尽可能安排素质比较高的同志在办案一线工作。
思想政治教育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的加强教育工作,摒弃“人比法高”、“权比法大”、“钱比法灵”、“情比法重”等陈旧观念。使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意识,不贪污腐化、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的公仆意识,增强自我免疫功能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自觉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秉公执法,做一名党放心、人民信得过的司法干警。
在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我们在安排办案一线工作岗位时,做到让一些廉洁自律意识强的同志、年轻的大学生、女同志等充实办案一线,我们考虑到年轻的大学生的社会关系相对单纯、思想比较纯洁,沾染社会人情、金钱、关系比较少;同样女同志的社会交往也比男同志要相对少而纯,特别是比较容易避免在烟酒、娱乐等方面的应酬,从而受“说情请托风”侵蚀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少些。而对于一些社会交往复杂、关系多、容易出现各种违法乱纪苗头的干警尽可能不安排在一线办案。
2、严格执行以“五个严禁”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性事件,坚决按制度办,及时处理。
坚决执行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要求每个庭室建立登记台帐,由庭长亲自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逐人逐件如实登记。并借助于宣传贯彻“五个严禁”之际,向区四套班子、区各部委办局重点宣传“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规定,为法官依法办案,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同时在本院内部开展专项整顿,对于个别干警心存侥幸心理,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比如去年八月份,对于出现的一起苗头性事件,我们先后找了十多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从而取到很好的警示示范作用。
严格执行最高院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不仅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而且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亲属关系也应当回避。审判人员具有未经批准,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报销费用;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通讯工具或者接受其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好处等五种不当行为,都作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因素,要求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亦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同时明确禁止离任法官或者现任法官的亲属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我院目前有两名法官的配偶是本市的律师,他们主动到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保证不在本院参与诉讼代理业务。同样,我院的十一名离退休法官,原先有部分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但也从不参与到本院的诉讼活动中来,现在他们都已停止了法律服务工作。
3、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质效监督和纪检监察的廉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对于重大案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监察。
我们认为通过审判管理来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很有必要的,审判业务管理是对法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办案、严格依照程序办案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不违法、违规办案。它一方面能够提高法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使其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强的拒腐防线;另一方面通过审判流程案件指标的评估、案件质量的评查,增强法官的责任感,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来防止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
加强纪检、监督工作,建立干警廉政档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从而及时掌握干警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成立督察队,对干警八小时外的活动情况进行督察,促使干警时时处处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检点。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保证干警队伍纯洁。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现象,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四、当前形势下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须注意理清的两个关系界限
1、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与服务大局、保增长、保民生的关系。基层法院的法官与地方的关系极其密切,尤其是在当前为大局服务、保增长、保民生的情况下,如何既服务大局、保民生、又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值得进一步研究。如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诉讼时,容易出现地方保护的倾向,这也是“关系案”的一种表现;又如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如何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为企业提供服务保障,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与目前案多人少,强调调解、撤诉率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强调调解、撤诉率的大形势下,法官往往不得不寻求和考虑各方面关系的支持,甚至出现为求调解而不得不损害原告方利益的情形。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一线干警的办案压力很大,因此在处理有关“三案”的信访举报时必须严格慎重,注意保护好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遏制司法腐败,杜绝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的发生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我们相信,反腐倡廉建设只要坚持按党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真正使干警做到面对腐败行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司法腐败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